关于调整台州市本级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台政办函〔2012〕2号
颁布日期:2012-01-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调整台州市本级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

台政办函〔2012〕2号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1〕99号)文件,经市政府同意,从2012年1月1日起,台州市本级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为14%。缴费基数继续按现行法规政策执行,即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缴费基数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缴费基数按参保职工工资总额确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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