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温州市统计行政处罚网上监督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温州市统计行政处罚网上监督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温州市统计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5-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温州市统计行政处罚网上监督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统计局,经济开发区经发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意见》(温政发[2012]106号)文件精神,促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流程,加强案件监督,推进统计法制建设,特制定《温州市统计行政处罚网上监督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温州市统计行政处罚网上监督考核暂行办法
温州市统计局
2013年5月3日
温州市统计行政处罚网上监督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保证依法行政,强化对统计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处罚案件网上监督考核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技术,利用温州市统计局网上案件监督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现对统计行政处罚案件从立案到结案全过程实施网上监督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监督考核对象:各县(市、区)统计局统计执法工作。
第四条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所有统计违法案件,各县(市、区)统计局法制人员都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上传案件档案和录入案件信息。
第五条本办法所说的案件档案包括案件的审批手续、法律文书、证据材料、案件其他相关材料,上传的案件档案必须是原件的扫描件或者照片。
第六条市统计局法规处负责网上案件的日常监督和审查工作。
第二章内容审查规定
第七条进入行政处罚网上监督系统的案件,出现重大错误的,每起扣2分;出现一般错误的,每起扣1分。以考核中的该项考核分值扣完为限。
前款所说的重大错误,包括以下方面: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
第一款所说的一般错误包括以下方面:
(一)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二)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主体是否合法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具备法定资格;
(二)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在法定职权内和管辖区域实施行政处罚;
(三)被处罚主体确认准确;
(四)对外执法文书加盖执法机关的印章,标明日期;
(五)履行行政处罚职责的人员必须是行政执法人员,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第九条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应当准确认定法律事实或行为的时间、地点、情节和后果;
(二)证据应当合法、有效,足以证明法律事件或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后果。
第十条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对违法行为的定性准确;
(二)实施行政处罚有明确、有效的法律依据;
(三)在执法文书中,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应使用全称,引用依据的条款应准确、详尽。
第十一条程序是否合法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基本程序;
(二)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检查、调查,并出示执法证件;
(三)依法履行各项告知义务;
(四)作出行政处罚前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依法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五)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六)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批准;依法应由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批准或决定的,必须上报;
(七)执法文书的送达符合法定的方式、时限,并有相应的送达回证。
第十二条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主要从以下方面审查:
(一)法律文书的内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准确,用语规范;
(二)对外使用的法律文书必须有行政执法机关名称,标明日期,加盖行政执法机关的印章,印章骑年盖月;
(三)法律文书须由当事人或执法人员等签名的,应当由相关人员亲笔签名或盖章,笔录中的涂改之处,有被询问人的手印或盖章;
(四)法律文书中无错字、漏字等其他明显错误。
第十三条对存在问题的案件,市局法规处将给出意见并予以退回。被退回的案件,各县(市、区)统计局法制人员应按给出意见作出处理,需要重新呈报的必须在退回后的七个工作日内重新呈报。
第三章上报时间规定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统计局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程序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按照查处程序及时准确上传案件档案:
(一)按照先调查后补充立案程序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稽查通知书、稽查通知书送达回证、询问笔录、数据现场检查笔录、证据材料、调查报告、补充立案呈批表必须在立案后七个工作日内上传;按照先立案后调查程序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立案呈批表必须在立案后七个工作日内上传,稽查通知书、稽查通知书送达回证、询问笔录、数据现场检查笔录、证据材料、调查报告必须在调查报告作出后七个工作日内上传;
(二)案件处理意见审批表必须在案件处理意见作出后七个工作日内上传;
(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必须在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七个工作日内上传;
(四)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如果变更处理意见,陈述申辩报告和变更处理意见审批表必须在变更处理意见后七个工作日内上传;如果未变更处理意见,陈述申辩报告必须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七个工作日内上传;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必须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七个工作日内上传;
(六)罚款单据、结案审批表必须在结案审批后七个工作日内上传。
第十六条不在规定期限内上传案件档案的,一次扣0.1分,考核中的该项考核分值扣完为止。
第四章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纳入市局对各县(市、区)统计局年度考核办法中统计法制工作的内容。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统计局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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