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号:渝建发〔2011〕83号
颁布日期:2011-06-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渝建发〔2011〕83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委系统各直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确保行政处罚合理、适当,特制定了《重庆市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并已经通过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

重庆市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确保行政处罚合理、适当,根据国家有关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裁量基准。

第二条本基准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是指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法定的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定的范围内决定是否处罚以及具体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城乡建设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的,适用本裁量基准。

第四条行政处罚裁量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过罚相当、程序正当原则。

第五条法律、法规或规章未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可以选择处罚种类和幅度的,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第六条本裁量基准仅作为行政处罚裁量的参考标准,但不得直接作为处罚依据所引用。本裁量基准未列举的其他依法可以选择处罚种类和幅度的违法行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可以参照本裁量基准划分的三个档次进行裁量。

第七条本裁量基准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裁量基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重庆市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附件:重庆市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档次处罚标准

1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责令改正,处50万元罚款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责令改正,处50至75万元罚款

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导致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具有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改正,处75至100万元罚款

2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责令改正,处20万元罚款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责令改正,处20至35万元罚款

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具有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改正,处35至50万元罚款

3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责令改正,处20万元罚款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责令改正,处20至35万元罚款

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具有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改正,处35至50万元罚款

4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责令改正,处20万元罚款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责令改正,处20至35万元罚款

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具有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改正,处35至50万元罚款

5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的罚款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至1.5%的罚款

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工程项目不符合发放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条件,无法补办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的;已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具有其他从重情形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5%至2%的罚款

6施工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第十三条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符合开工条件并改正的;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处5000元罚款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定西市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

定西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