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指导基准》的通知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指导基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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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2-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指导基准》的通知
渝工商发〔2011〕4号
各区县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监察室,工商学会:
为进一步推动全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工作,市局制定了《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指导基准》,经市局2010年度第2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建设法治工商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证行政处罚的合理性,体现人本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对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决定是否处罚,以及给予何种种类的处罚和何种幅度罚款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基于正当目的,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过罚相当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程序正当原则、综合裁量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公正合理。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当事人是否有主观故意及主观恶性的大小;
(二)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的多少;
(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
(四)违法行为的规模或涉及的区域范围的大小;
(五)当事人是否多次违法;
(六)违法行为的手段是否恶劣;
(七)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
(八)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
第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
(一)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三)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实施违法行为时不满14周岁;
(五)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
(六)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主动中止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三)主动报告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
(四)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
(五)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六)实施违法行为时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
(七)涉案财物数量、金额或者违法所得较少;
(八)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一)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
(二)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
(三)因残疾或者下岗失业等原因,生活确实困难的人有违法行为;
(四)其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趁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之机实施违法行为;
(二)危害公共或者国家安全;
(三)在共同违法中起主要作用;
(四)在两年内曾因同种违法行为被查处,仍继续或再次实施;
(五)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违法证据;
(六)胁迫、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
(七)对举报人、证人有报复行为;
(八)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一)实施严重危害社会安定、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二)实施有悖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规定的阶段性工作重点的违法行为;
(三)实施组织传销、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
(四)实施坑农害农等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行为;
(五)违法行为手段恶劣;
(六)涉案财物数量、金额或违法所得较多;
(七)在两年内两次以上实施同种违法行为;
(八)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
(九)阻挠、抗拒执法,拒绝提供证据或阻碍调查;
(十)其他可以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一条本规则所称的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处罚。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内选择适用较轻的罚种或者在法定罚款幅度内给予较低数额的罚款。
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内选择适用较重的罚种,或者依法可以并处的,优先适用并处方式,以及在法定罚款幅度内给予较高数额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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