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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1-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以任何名义向微型企业乱收费的通知
(渝工商〔2011〕2号)
各区县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监察室,工商学会:
近日,市局陆续收到反映,个别区县的微型企业被强行要求交纳“会员费”、“中介费”、“代办费”等。这种行为严重挫伤了“九类人员”的创业积极性,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为确保政令畅通,促进微型企业顺利发展,现明确如下纪律规定,坚决禁止以任何名义向微型企业乱收费。
一、各区县局、直属局的企业登记科、基层工商所负责指导微型企业申请人办理注册登记工作,一律禁止委托或者指定任何中介企业为其代办申请、代办开户、代办评审、代办营业执照。
二、各区县局、直属局要主动公开微型企业的创业条件、优惠政策、资格审查情况、政府扶持资金数额等重要内容和程序,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一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行政职能设置创业障碍或对创业者提出不公平的准入条件。
三、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0〕66号)文件精神,一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微型企业收取任何行政性收费。
四、微型企业除自愿参加的协会外,原则上不参加其它行业协会,不允许违反规定强行要求其入会,一律禁止强行收费或搭车收费。
五、微型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应由创业者自主决定、自主选择,一律禁止假借创业培训、广告宣传、注册商标、提供资料等向微型企业收取各种费用。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辞退或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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