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国有煤矿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国有煤矿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0-11-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国有煤矿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10〕216号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市能投集团: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煤矿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依法依规做好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工作,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50号)、《重庆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政府令第13号)和《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促进煤矿回采率提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8号)及相关规定,现就国有煤矿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征收28个国有煤矿矿产资源补偿费(详见附件一),其余国有煤矿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煤矿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二、28个国有煤矿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其所在的矿业公司为申报和缴纳单位,统一进行申报和缴纳。
三、申报单位应在每年7月15日前,申报本年度上半年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在8月底前完成上半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缴纳,同时在下一年度3月1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下半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申报。
四、申报单位申请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在每年3月10前,向重庆市国土房管局提交减免申请资料。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减免审批工作。减免额度超过应缴数50%的,应上报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申请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应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免)减交矿产资源补偿费申请书(详见附件二);
2、相关财务报表;
3、符合减免条件的证明材料;
4、其他主管部门要求的资料。
六、申报单位应自批准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文件下达之日起30天内完成上一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清缴。未按规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自应清缴上一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最后时限之次日起,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依法进行处罚。
上一年度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后的余额,可充抵本年度应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七、申报单位应在每一年度3月10日前,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资料,申请核定上一年度的回采率系数。
未按规定提交上一年度回采率系数核定申请资料的,其上一年度的回采率系数按1.2-1.5确定。
八、申报核定开采回采率系数应提交以下资料:
1、煤炭矿山企业核定开采回采率表(详见附件三);
2、以矿井为单位的上一年度实际开采回采率计算说明,包括上一年度开采区内的煤炭采出量、开采区内的动用资源储量的证明材料。
九、开采回采率系数按以下程序核定:
(一)复查核定开采回采率。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报市国土房管局复查后并在重庆市国土资源公众信息网上公布复查结果。申报单位对复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布之日起7天内书面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对确有问题的,市国土房管局重新组织核定并按上述程序公布复查结果。
(二)考核实际开采回采率。根据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市国土房管局按照国土资发[2006]88号第(四)条规定的实际开采回采率测算公式计算申报单位上一年度实际开采回采率。
(三)市国土房管局根据上述结果确定申报单位开采回采率系数并将结果通知申报单位,同时在重庆市国土资源公众信息网上公布。
十、上一年度回采率系数核定后,申报单位应按核定的回采率系数申报当年度应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尚未核定上一年度开采回采率系数的,申报单位在申报应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可暂按回采率系数为1申报。
禁止申报单位自行确定回采率系数申报应缴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对自行确定回采率系数申报应缴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当年度回采率系数按1.2-1.5核算。
十一、本通知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通知规定适用于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征收的国有煤矿矿产资源补偿费。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煤矿矿产资源补偿费,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1、重庆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企业
名单;
2、免(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申请书;
3、煤炭矿山企业核定开采回采率表。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1: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负责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企业名单
序号
申报、缴纳单位
所辖矿井
1
重庆松藻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松藻煤矿
打通一矿
渝阳煤矿
石壕煤矿
逢春煤矿
同华煤矿
逢春煤矿张狮坝扩区
2
重庆南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南桐煤矿
红岩煤矿
鱼田堡煤矿
东林煤矿
砚石台煤矿
新田湾煤矿
3
重庆天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三汇一矿
三汇二矿
三汇三矿
磨心坡煤矿
盐井一矿
盐井二矿
4
重庆永荣矿业有限公司
曾家山煤矿
永川煤矿
韦家沟煤矿
青鹏煤业有限公司
丰盛一矿
5
重庆中梁山煤电气有限公司
南矿
北矿
6
重庆恒宇矿业有限公司
梨园坝煤矿
7
重庆联创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兴隆煤矿
附件2
免(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申请书
申请单位:(签章)
年月日
采矿权人名称
经济性质
采(选)矿种
申请减缴幅度(%)
申请免减缴纳期限
免(减)缴纳理由:
县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县级财政主管部门意见
年月日(签章)
年月日(签章)
市(地)地矿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市(地)财政主管部门意见
年月日(签章)
年月日(签章)
省(区、市)地矿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省(区、市)财政主管部门意见
年月日(签章)
年月日(签章)
省(区、市)人民政府意见
年月日(签章)
说明
1、此表由采矿权人填写一式四份。
2、填写要认真,字迹工整,不得复制。
3、审核部门审核意见栏,应填写审批的减(免)缴幅度及日期。
4、申请减(免)补偿费应附具的资料(一式两套):
①采矿权人减(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原由说明,应说明减(免)缴的具体采区的地质情况、探明储量、可采储量及动用储量;
②采矿权人生产销售情况说明,包括销售数量、价格、销售收入、采用的开采方法及开采成本等;
③有关财务报表等材料。
5、经审批后报地矿部一份,省级地矿厅(局)留存一份,返申请人和征收机关各一份。
附件3
煤炭矿山企业核定开采回采率表
采矿权名称
采矿许可证号
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单位
核定生产能力(万吨)
实际开采煤层数
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批准单位
批准的可采煤层及编号
设计采煤方法
实际采煤方法
设计采区回采率(%)
厚煤层
(填写煤层代码或编号)
(填写回采率数据)
中厚煤层
薄煤层
核定采区回采率(%)
厚煤层
中厚煤层
薄煤层
复查(核定)意见
县(市)或市(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填写对煤炭矿山企业填写内容的审查意见和核定采区回采率的依据
经办人签字:单位负责人签字: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复查(核定)意见
填写复查(核定)依据
经办人签字:单位负责人签字:
注:1、核定采区回采率和复查(核定)意见栏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填写,其余由煤炭矿山企业填写。
2、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复查时,要同时抄报所在市(地)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填表人签字:填表人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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