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重庆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要点》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重庆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要点》的通知
| 颁布单位: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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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3-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重庆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要点》的通知
渝教治办〔2014〕1号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教育局,各高等院校、委直属单位:
现将《2014年重庆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14年3月3日
2014年重庆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要点
2014年,我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总体要求是:继续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形成治理工作长效机制;坚持“以人为本、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进一步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教育热点问题;坚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的工作精神,进一步加大源头治理力度,使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取得新的成效,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营造良好氛围。
一、加强幼儿园收费行为监管
认真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按照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幼儿园收费行为的通知》(渝价〔2012〕30号)要求,严禁幼儿园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家长收取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与入园挂钩的费用。严禁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家长在保教费外另行收取费用。严禁推荐、组织征订和使用幼儿教材及教辅资料。
二、坚决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
全面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和《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各项要求,认真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治理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择校乱收费的通知》,禁止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任何形式的乱收费,一律不得收取择校费。从主城到远郊,巩固治理成果,整改存在问题,对继续乱收费的义务教育公办学校进行严肃处理,凡择校乱收费的,对学校和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收取的经费必须全额退还给缴费人。
三、严格执行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
按照教育部有关公办普通高中“三限”政策要求,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规范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行为,严禁擅自扩大择校生比例,严禁在择校生之外以借读生、代培生、旁听生、自费生等名义招生并高收费。
四、深化中小学有偿补课乱收费治理
严格执行国家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严禁学校在正常教育教学计划之外组织有偿补课活动。严禁与校外机构合作举办有偿补习班。严禁公办中小学教职工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乱收费。坚决治理“课堂内容课外补”等突出问题;清理公办中小学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举办补课活动的场所和设施等问题;纠正以家长委员会、班委会等形式变相组织补课及收费的做法。
五、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
认真落实教育部等四部委《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2〕1号)精神,按照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教基〔2012〕45号)的要求,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严格实行普通初中、高中一科一辅。初中主要教辅材料由政府免费提供,高中教辅材料由学生自愿购买。小学1—2年级不使用教辅资料,3-6年级提倡不使用教辅材料。学校做好无偿代购服务,坚决查处征订教辅资料过程中收取回扣等侵害学生利益的行为。
六、进一步规范公办中小学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
认真执行《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五独立”标准,坚决纠正公办学校变相以民办学校名义高收费乱收费行为,严肃查处“校中校”等违规行为,严禁以改革为名乱收费,防止公办学校优质办学资源异化和流失,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公参民办”学校办学及收费行为。继续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
七、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行为
深入实施以信息公开为核心的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加强招生计划管理,严格录取程序。加强对自主招生和特殊类型招生的监管。严禁超计划招生、将提前缴纳学费作为录取考生的依据和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严禁冒用学历教育名义在录取体制外违规招生并收费。严禁以学分制改革、专升本、转专业、中外合作办学为名超标准收取学费。规范高校办班及收费行为。大力查处高校违规办班、滥发文凭及其乱收费行为,严禁无办学许可、高校联合或委托中介机构办班、未经教育部批准异地举办学历教育、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并收费等行为。
八、严格规范各级各类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各级各类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与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不得与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并收取。不得将教学管理范畴内应免费提供服务的事项、国家已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或已明令禁止收取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项目。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向社会公示,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严禁采取强制或变相强制手段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禁从中牟利,侵害学生利益。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规定使用相应票据。
九、切实做好教育惠民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加大对落实教育投入各项政策的检查力度,建立健全教育惠民政策落实机制。切实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资金、中职资助资金、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高校奖助学金等在内的各项教育惠民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教育经费、惠民政策经费等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各项教育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和有效使用,确保中央重大教育政策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
十、强化督查督办与责任追究
及时办理群众举报投诉,努力做到调查、处理、清退“三到位”。坚持规范教育收费重点监控制度,对投诉量大、乱收费情节严重、查处不力的区县和学校,进行全程重点监控。对情节恶劣、顶风违纪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教育乱收费行为,坚决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责任。对治理工作领导不力,工作不到位,责任范围内教育乱收费问题严重的,坚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学校领导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领导的责任。对教育乱收费的典型案件进行内部通报和公开曝光。
十一、加大教育乱收费源头治理力度
在进一步加大教育投入的同时,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全市教育系统2013-2014年度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通知》,开展全市教育系统2013—2014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以“树立良好政风行风,办人民满意教育”为目标,以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教育收费、师德师风、招生考试等问题为重点,切实加强教育系统政风行风建设。以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重要内容,切实增强干部教师规范从教行为和教育收费行为的紧迫性、自觉性和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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