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试行)》暨《重庆市经济信息委系统行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文号:渝经信法规【2011】8号
颁布日期:2011-06-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试行)》暨《重庆市经济信息委系统行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渝经信法规【2011】8号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机关各执法处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经济信息委系统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0〕87号)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规定,结合全市经济信息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按照公正公平、过罚相当的原则,我委制定了《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试行)》及《重庆市经济信息委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并登记备案(渝文审〔2011〕43号)。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试行)》;

2.《重庆市经济信息委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1: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本市经济和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和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规定,结合经济和信息化行政处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经济和信息化行政执法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和本细则。

第三条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负责组织经济和信息化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工作,监察机构负责经济和信息化系统处罚裁量权行为监察。

第四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市经济和信息化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和基准。

第五条市经济信息委应当根据立法情况和经济信息化行政执法与行政管理工作实际,适时修订、补充经济和信息化行政处罚基准。

第六条经济和信息化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依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细化行政处罚各环节、各步骤时限。

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一)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

(三)能够主动改正或者中止违法行为的;

(四)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危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的;

(二)两年内,累计发生两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逃避、妨碍或者暴力阻碍执法人员检查的;

(五)故意提供虚假证据,转移、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有关材料的;

(六)不听执法人员劝告或者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对举报人、证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八)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多种处罚的,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

(一)从重处罚适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的罚款;

(二)一般处罚适用一般数额的罚款;

(三)从轻或减轻处罚适用较小数额的罚款和警告。

第十二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从轻、减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但法律法规有规定必须先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再进行一般处罚。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限期改正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情况特殊经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十三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倍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倍数;一般处罚按中间倍数处罚;

(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

(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以下确定。

第十四条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或减轻情节的,应当按最重行政处罚种类和最高行政处罚幅度实施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轻或减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按最轻行政处罚种类和最低行政处罚幅度实施处罚;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实施处罚。

第十五条经济和信息化系统行政执法机构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记录在案。凡有从重、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在案卷讨论记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对当事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必须收集和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十七条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调查终结后要对案件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说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事实、理由、依据。

第十八条经济和信息化系统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就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及最终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说明应当充分,理由应当与行政处罚结果相关联。其中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当面作出口头说明,并据实记录在案,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在行政处罚通知书或者决定书中向当事人作出书面说明。对履行告知程序后,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在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会后,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陈述、申辩、听证情况书面说明书,说明接受或不接受陈述、申辩、听证的理由,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分管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或执法监督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一)对当事人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

(二)对当事人处以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处罚的;

(三)对当事人处以较大数额的罚款的;

(四)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的;

(五)情节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

(三)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案件。

集体研究决定的案件实行登记制度,案件的具体情节、研究过程和处理决定均应详细记录在案,收入执法案卷。

第二十条当事人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按法定权限、程序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强对本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及时、主动纠正。

上级经济和信息化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不定期对下级经济和信息化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责令纠正。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经济信息委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一)市经济信息委系统节约能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序号行为违法依据处罚依据违法情节裁量事实处罚基准

1被监测单位拒绝接受能源利用监测的《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二十七条《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三十八条一般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能源利用监测的。责令限期整改

较重限期二个月未整改。处一万元罚款

严重限期四个月未整改。处两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限期四个月未整改。处五万元罚款

2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或设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三十九条一般使用淘汰类用能产品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并没收淘汰的设备和产品。

较重淘汰类用能产品设备占耗能设备比例30%以上,造成能源浪费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淘汰的设备和产品,并处以五万元罚款。

严重淘汰类用能产品设备占耗能设备比例50%以上,造成能源严重浪费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淘汰的设备和产品,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淘汰类用能产品设备占耗能设备比例80%以上,造成能源严重浪费,拒绝整改的。吊销营业执照

3设计单位在进行项目、产品设计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或设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三十九条《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三十九条一般设计时采用淘汰类用能产品和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限期二个月未改正。处一万元罚款

严重限期四个月未改正。处两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限期六个月未改正。处五万元罚款

(二)市经济信息委系统天然气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序号行为违法依据处罚依据违法情节裁量事实处罚基准

1擅自成立天然气经营企业天然气管理条例第12条天然气管理条例第31条第1项一般违法发展用户在500户以下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较严重违法发展用户在500户(含)以上3000户以下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含)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发展用户在3000户(含)以上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含)以上20万元(含)以下罚款

违反供气区域划分越界经营天然气天然气管理条例第5条第5项天然气管理条例第31条第2项一般违法发展用户500户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含)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发展用户500户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3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规定擅自供气天然气管理条例第17条第5项天然气管理条例第31条第4项一般未造成天然气事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含)以上至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造成天然气事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罚款

2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天然气建设工程项目天然气管理条例第9条第2款天然气管理条例第32条第1项一般未造成天然气事故责令停建或停止使用,并处5(含)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造成天然气事故责令停建或停止使用,并处10万元(含)以上20万(含)以下罚款

天然气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天然气管理条例第10条第2款天然气管理条例第32条第1项一般未造成天然气事故责令停止使用,并处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造成天然气事故责令停止使用,并处10万元(含)以上20万以下(含)罚款

新建或改动天然气设施未向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和项目建议书的天然气管理条例第22条第1款天然气管理条例第32条第1项一般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建或停止使用,并处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较严重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建或停止使用,并处10万元(含)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责令停建或停止使用,并处15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不符合安全规定天然气管理条例第23条天然气管理条例第32条第1项一般未形成安全隐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上罚款

严重形成安全隐患责令消除安全隐患,并处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非专业技术人员擅自安装、维修天然气器具天然气管理条例第13条第1款天然气管理条例第32条第2项一般未形成安全隐患处500元以下罚款

较严重形成安全隐患处500元(含)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造成安全事故处5000元罚款

安装、维修天然气器具不符合安全规定天然气管理条例第13条第1款天然气管理条例第32条第2项一般限期进行了整改,安装、维修天然气器具符合安全规定进行教育

较严重限期进行了整改,但安装、维修的天然气器具仍不符合安全规定处1万元罚款

严重拒不改正未造成天然气事故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拒不改正且造成天然气事故处3万元罚款

3擅自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天然气设施天然气管理条例第19条第2项天然气管理条例第32条第4项一般限期进行了整改进行教育

较严重限期未进行整改处1万元(含)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造成天然气事故处2万元以上3万元(含)以下罚款

擅自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天然气器具天然气管理条例第19条第2项天然气管理条例第32条第4项一般限期进行了整改进行教育

较严重限期未进行整改处5000以下罚款

严重造成天然气事故处5000罚款

4擅自改变天然气供气用途或转供天然气天然气管理条例第19条第3项天然气管理条例第32条第5项一般累计气量在5000立方米以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处1万元罚款

较严重累计气量在5000立方米(含)以上50000立方米以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50000立方米(含)以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罚款

未经天然气经营企业同意,单位或个人开启或关闭天然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天然气管理条例第27条第3款天然气管理条例第32条第5项一般未造成天然气事故或未影响供用气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处1万元罚款

严重造成天然气事故影响供用气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含)以下罚款

5在天然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爆破作业、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存物品天然气管理条例第25条第2项天然气管理条例第32条第7项一般未造成天然气事故责令停止危害行为,进行教育

较严重虽未造成天然气事故,但破坏了天然气设施责令停止危害行为,并处1万元(含)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造成天然气事故责令停止危害行为,并处2万元(含)以上3万元(含)以下罚款

向天然气设施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天然气管理条例第25条第3项天然气管理条例第32条第7项一般未造成天然气事故责令停止危害行为,进行教育

较严重虽未造成天然气事故,但破坏了天然气设施责令停止危害行为,并处1万元(含)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造成天然气事故责令停止危害行为,并处2万元(含)以上3万元(含)以下罚款

在天然气管道穿越河流的标志区域内抛锚或者进行危及天然气管道安全的作业天然气管理条例第25条第4项天然气管理条例第32条第7项一般未造成天然气事故责令停止危害行为,进行教育

较严重虽未造成天然气事故,但破坏了天然气设施责令停止危害行为,并处1万元(含)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造成天然气事故责令停止危害行为,并处2万元(含)以上3万元(含)以下罚款

6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天然气设施的统一标志天然气管理条例第25条第5项天然气管理条例第32条第8项一般未造成天然气事故按实际损失处1倍(含)以上2倍以下罚款

严重造成天然气事故按实际损失处2倍(含)以上3倍以下(含)罚款

7未征得天然气经营企业的批准擅自动用明火天然气管理条例第28条天然气管理条例第32条第9项一般未造成天然气事故责令停止作业,并处5000元(含)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造成天然气事故责令停止作业,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含)以下罚款

(三)市经济信息委系统供用电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序号行为法律依据处罚依据违法情节裁量事实处罚基准

1涂改、移动、拆除、毁损电力建设标桩或其他标识《重庆市供用电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重庆市供用电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一般涂改、移动电力建设标桩或其他标识1000元罚款

较严重拆除、毁损电力建设标桩或其他标识2000元罚款

严重两次及以上涂改、移动电力建设标桩或其他标识5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两次及以上拆除、毁损电力建设标桩或其他标识10000元罚款

2破坏、封堵电力建设道路或进入工作场所道路,截断施工水源、电源或通讯网络等《重庆市供用电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重庆市供用电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一般实施该行为,但经劝阻主动撤离现场、且不阻止道路等恢复1000元罚款

较严重两次及以上实施该行为,但经劝阻主动撤离现场、且不阻止道路等恢复2000元罚款

严重实施该行为,经劝阻不主动撤离现场、且阻止道路等恢复5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两次及以上实施该行为,经劝阻不主动撤离现场、且阻止道路等恢复10000元罚款

3破坏在建电力设施;其他非法阻碍电力建设的行为《重庆市供用电条例》第十二条第(四)、(五)项《重庆市供用电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一般破坏在建电力设施或其他非法阻碍电力建设的行为所危及的电力设施电压等级在400伏及以下的1000元罚款

较严重破坏在建电力设施或其他非法阻碍电力建设的行为所危及的电力设施电压等级在400伏-10千伏的(含10千伏)2000元罚款

严重破坏在建电力设施或其他非法阻碍电力建设的行为所危及的电力设施电压等级在35千伏-110千伏的(含110千伏)5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破坏在建电力设施或其他非法阻碍电力建设的行为所危及的电力设施电压等级在110千伏以上的10000元罚款

4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实施垂钓、堆施易燃易爆物品或进行其他危及电力运行安全的行为《重庆市供用电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重庆市供用电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一般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实施垂钓1000元罚款

较严重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堆施易燃易爆物品或进行其他危及电力运行安全的行为2000元罚款

严重两次及以上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实施垂钓5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两次及以上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堆施易燃易爆物品或进行其他危及电力运行安全的行为10000元罚款

5电力企业、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或管理人未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识《重庆市供用电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重庆市供用电条例》五十一条第一款一般电力企业、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或管理人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后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1000元罚款

较严重电力企业、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或管理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在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后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2000元罚款

严重电力企业、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或管理人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后,改正逾期的5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电力企业、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或管理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据不改正的10000元罚款

6涂改、移动、拆除或毁损电力设施安全警示标识《重庆市供用电条例》十九条第二款《重庆市供用电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一般涂改、移动电力设施安全警示标识罚款2000元

较严重拆除、毁损电力设施安全警示标识罚款4000元。

严重两次及以上涂改、移动电力设施安全警示标识罚款10000元

特别严重两次及以上拆除、毁损电力设施安全警示标识罚款20000元

7供电企业中止供电不符合规定条件、中止供电情形消除后未依法恢复供电或中止供电未按要求履行告知义务《重庆市供用电条例》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四十三条《重庆市供用电条例》第五十七条一般对一般用电人中止供电不符合规定条件、中止供电情形消除后未依法恢复供电或中止供电未按要求履行告知义务警告、限期改正

较严重两次及以上对一般用电人中止供电不符合规定条件、中止供电情形消除后未依法恢复供电或中止供电未按要求履行告知义务达的2000元罚款

严重对重要用电人中止供电不符合规定条件、中止供电情形消除后未依法恢复供电或中止供电未按要求履行告知义务5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两次及以上对重要用电人中止供电不符合规定条件、中止供电情形消除后未依法恢复供电或中止供电未按要求履行告知义务达的10000元罚款

8窃电《重庆市供用电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重庆市供用电条例》第五十八条一般查实窃电金额1万元及以下窃电金额1-2倍的罚款

较严重查实窃电金额1-3万元(含3万元)窃电金额1-2倍的罚款

严重查实窃电金额3-10万元(含10万元)窃电金额3-5倍的罚款

特别严重两次及以上窃电或查实窃电金额10万元以上窃电金额3-5倍的罚款

(四)市经济信息委系统监控化学品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序号行为违法依据处罚依据违法情节裁量事实处罚基准

1未经批准新建、扩建或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八条《实施细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一般擅自新建、扩建或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责令限期(30天)改正,停止施工,拆除生产装置

较重擅自新建、扩建或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逾期不改正,情节较重的处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擅自新建、扩建或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擅自新建、扩建或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逾期不改正,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未经准许,非法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一般擅自非法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者责令限期改正

严重擅自非法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者,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擅自非法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

3未经批准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条、《实施细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轻微未经批准,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责令限期(30天)改正,并没收其产品

一般未经批准,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逾期不改,情节一般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未经批准,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逾期不改,情节较重的处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未经批准,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逾期不改,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

4未经批准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条、《实施细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轻微未经批准,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责令限期(30天)改正,并没收其产品

一般未经批准,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逾期不改,情节一般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未经批准,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逾期不改,情节较重的处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未经批准,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逾期不改,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

5未经准许,使用第一类监控化学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一般未经准许,使用第一类监控化学品,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没收所使用的监控化学品,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未经准许,使用第一类监控化学品,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没收所使用的监控化学品,并处2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6未经批准,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一般未经批准,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责令限期(30天)改正

严重未经批准,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逾期不改,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未经批准,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逾期不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2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7未经许可,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较重未经许可,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没收其经营的化学品和经营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

严重未经许可,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情节严重,数额巨大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的罚款

8非被指定负责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的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严重非被指定负责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的企业,擅自非法从事监控化学品进出口业务的除不予办理进出口手续外,处罚款2万元

特别严重非被指定负责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的企业,擅自非法从事监控化学品进出口业务的非法进出口,除没收进出口的化学品非法所得外,处罚款20万元;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9被指定的进出口企业,不按程序办理手续,以虚假合同、政府保函骗取进出口批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严重被指定的进出口企业,不按程序办理手续,以虚假合同、政府保函骗取进出口批文造成严重后果的,停止受理该指定企业进出口申请6至12个月

10监控化学品数据统计中故意漏报、误报、拒报、隐瞒有关监控化学品资料、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一般监控化学品数据统计中故意漏报、误报、隐瞒有关监控化学品资料、数据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

较重监控化学品数据统计中故意漏报、误报、隐瞒有关监控化学品资料、数据,逾期不改情节较重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监控化学品数据统计中故意漏报、误报、隐瞒有关监控化学品资料、数据,逾期不改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监控化学品数据统计中,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资料、数据,经警告仍不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

(五)市经济信息委系统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序号行为违法依据处罚依据违法情节裁量事实处罚基准

1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一般经指出后停止使用,并主动补办设台手续责令改正

较重对合法业务造成了干扰查封或没收设备

严重对重要无线电业务造成了干扰查封或没收设备并处2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对重要无线电业务造成了干扰并产生了不良后果查封或没收设备并处3000元罚款

2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手续不全或实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一般经指出后主动完善设台手续责令限期整改

较重未在责令期限内完善手续查封或没收设备

严重未在责令期限内完善手续且继续使用设备的查封或没收设备并处1000元罚款

3船舶、机车、航空器上的制式电台无执照或未按规定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一般经指出后表示按规定备案责令改正

较重未在责令期限内按规定完善备案手续处2000元罚款

4业余无线电台未按规定办理设台审批手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一般经指出后表示要按规定补办设台审批手续的责令改正

较重在责令期限内未补办手续的查封或没收设备

5新设台(站)未经检测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频率使用期满不办理续用手续的,不参加规定的无线电设备检测的,发射或接收与工作无关信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一般新设台(站)未经检测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频率使用期满不办理续用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不参加规定的无线电设备检测的、频率使用期满不办理续用手续的、发射或接收与工作无关信号的、发射或接收与工作无关信号的予以查封设备

严重新设台(站)未经检测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在限期内未改正且继续使用的、频率使用期满不办理续用手续,且在限期内仍未办理手续继续使用的予以查封设备,并处1000元罚款

6擅自使用未经批准的频率《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一般个人擅自使用未经批准的频率查封设备或没收设备

较重在无线通信网络内擅自使用未经批准的频率查封或没收设备,并处5000元罚款

7不按期缴纳频率占用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一般到期不缴纳频率占用费限期缴纳

较重逾期半年不缴纳频率占用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拒不执行调整或收回频率决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较重对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作出的调整或收回频率的决定拒不执行处1000元罚款,并收回频率;

9擅自转让、出租或变相出租频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较重擅自转让、出租或变相出租频率收回频率,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

10擅自编制、使用电台呼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较重擅自编制、使用电台呼号予以查封设备,并处2000元罚款

11设置、使用不符合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设备,或擅自改变规定工作项目,对其他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一般设置、使用不符合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设备,或擅自改变规定工作项目责令改正

较重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未改正,其他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处1000元罚款

严重对其他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且造成后果处3000元罚款

12故意干扰合法业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特别严重故意干扰合法业务没收设备,吊销电台执照,并处5000元罚款

13无线电发射设备或非无线电设备对航空器、船舶安全构成威胁《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一般无线电发射设备或非无线电设备对航空器、船舶安全产生有害干扰责令立即改正

特别严重经责令立即改正后,拒不改正查封或没收设备,并处5000元罚款

14使用不合标准的工业、科学、医疗设备造成有害干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一般使用不合标准的工业、科学、医疗设备造成有害干扰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在限期内仍不改正处1000元罚款

15研制、生产、销售单位进行实效发射试验,未办临时设台手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较重研制、生产、销售单位进行实效发射试验,未办临时设台手续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严重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处3000元罚款

16未经批准,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一般擅自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责令限期改正

较重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未改正的个人予以查封或没收设备,并处3000元的罚款;

严重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未改正的单位予以查封或没收设备,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7进口未经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未按规定建立产品销售登记制度的、销售未经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较重进口未经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未经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予以查封或没收设备,并处1000元的罚款

严重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未按规定建立产品销售登记制度的处3000元的罚款

18境外人员未经批准进行电磁环境测试的,或擅自设置、使用、携带、运载无线电设备入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严重境外人员擅自进行电磁环境测试或设置、使用、携带、运载无线电设备入境予以没收设备,并处5000元罚款

19不遵守无线电管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重庆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严重不遵守无线电管制的个人予以查封设备,处5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不遵守无线电管制的单位予以查封设备,处3万元罚款。

(六)市经济信息委系统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序号行为法律依据处罚依据违法情节裁量事实处罚基准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爆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6〕第466号第44条《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渝府令〔2007〕第207号第26条较重已购机器设备、原材料,还未生产收缴机器设备、原材料,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已生产,并小批量倒卖民爆物品构成犯罪销毁生产场地,收缴机器设备、原材料、非法产品,没收非法所得,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严重已大批量生产并倒卖民爆物品构成犯罪销毁生产场地,收缴机器设备、原材料、非法产品,没收非法所得,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反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储存规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6〕第466号第45条《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渝府令〔2007〕第207号第27条严重超出生产许可证核定品种、产能生产批评、教育、行业通报,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未将生产、储存民爆物品品种、数量输入有关安全监管信息系统批评、教育、行业通报,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批评、教育、行业通报,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民爆物品生产质量不符合国标的批评、教育、行业通报,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批评、教育、行业通报,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出租、出借、转让《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停业整顿,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按相关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3违反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规定《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渝府令〔2007〕第207号第28、29条《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渝府令〔2007〕第207号第28、29条较重未经许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没收非法销售的民爆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未经许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没收非法销售的民爆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未经许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没收非法销售的民爆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未将销售、购买、运输、使用的民爆物品的品种,数量按规定输入有关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批评、教育、行业通报、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超出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上核定的品种,数量进行销售的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

较重未将销售的民爆物品品种、数量报送备案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

较重超量储存民爆物品50%以内(含)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

特别严重出租、出借、转让《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其《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如涉犯罪,按相关法律定罪

严重超量储存民爆物品100%以内(含)的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停业整顿

特别严重超量储存民爆物品100%以上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停业整顿

较重应当实行配送而未实行配送的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将性质相抵触的民爆物品同库存放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

4生产、销售企业总库未按规定设施技术防范设施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6〕第466号第49条《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渝府令〔2007〕第207号第30条严重应当按规定设置视频监控系统而未设的限期设置,责令改正。置若网闻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5民用爆炸物品购买人未在规定时限将购买的民爆物品报送备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6〕第466号第46条《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渝府令〔2007〕第207号第31条严重应当按规定将所购民爆物品品种、数量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备案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6经由运输民爆物品道路应遵守规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6〕第466号第28条《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渝府令〔2007〕第207号第32条严重未经许可运输民爆物品或运输民爆物品未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处罚款10万元,责令改正

严重车辆不符合有关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安全技术标准处罚款10万元,责令改正

特别严重车辆不符合有关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安全技术标准造成安全事故、人员伤亡的,处罚款20万元

严重未按国家规定,在民爆物品上标注警示,登记标识,对雷管编码打号处罚款10万元,责令改正

特别严重出租、出借、转让《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没收非法所得,处罚款20万,吊销《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企业停业整顿

(七)市经济信息委系统煤炭经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序号违法行为违法依据处罚依据违法情节裁量事实处罚基准

1擅自从事煤炭经营活动,或伪造、买卖、出租煤炭经营资格证从事煤炭经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四十八条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制定的《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七十一条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制定的《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四十四条一般裁量事实清楚,但经营时间不长,经营量不多,经检查指出后主动停止了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不给予处罚

严重裁量事实清楚,但经营时间长,经营量多,经检查指出后不主动停止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销售自己生产的煤炭产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制定的《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五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制定的《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四十五条一般裁量事实清楚,但销售经营量不多,经检查指出后主动停止了销售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不给予处罚

严重裁量事实清楚,但销售经营量多,经检查指出后不主动停止销售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煤炭经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五十三条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制定的《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五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七十二条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制定的《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四十六条一般裁量事实清楚,但经营时间不长,经营量不多,经检查指出后主动停止了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不给予处罚

严重裁量事实清楚,但经营时间长,经营量多,经检查指出后不主动停止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煤炭经营资格。

4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或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的煤炭产品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制定的《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三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制定的《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四十七条一般裁量事实清楚,但经营时间不长,经营量不多,经检查指出后主动停止了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不给予处罚

严重裁量事实清楚,但经营时间长,经营量多,经检查指出后不主动停止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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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

定西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