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文号:渝科委发〔2011〕19号
颁布日期:2011-03-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渝科委发〔2011〕19号

各区县(自治县)科委(科技局)、工商局、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市工商局各直属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实验动物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确保行政处罚合理、适当,依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附件:

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实验动物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确保行政处罚合理、适当,根据国家《实验动物管理条例》、《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裁量基准。

第二条对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实验动物有关的科学研究、生产、应用等活动,违反《实验动物管理条例》、《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裁量基准。

第三条对实验动物管理的行政处罚进行裁量,应当遵循有利于依法管理,有利于市场规范,有利于实验动物的科学研究、生产和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实验动物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工作,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裁量基准的实施。

动物卫生监督、工商等有关部门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实验动物管理的行政处罚裁量工作。

第五条本裁量基准由市科技、工商、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裁量基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序号行为违法依据处罚依据违法情节裁量事实处罚基准

1将实验后的实验动物流入消费市场的。《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第六条《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一般将经过抽血、标本采集、教学解剖等实验,可能具有安全隐患的实验动物流入消费市场的。处以10000至15000元罚款

较重将经过产品研发、检定等实验,具有安全隐患的实验动物流入消费市场的。处以15000至20000元罚款

严重将经过放射、毒性、感染等实验,具有重大安全危害的实验动物流入消费市场的。处以20000至30000元罚款

2从事实验动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未根据遗传学、寄生虫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设施等有关标准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检测,并对各项作业过程和检测数据做好记录,且经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第七条《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一般开展实验动物质量检测工作,但对各项作业过程和检测数据记录不完整、不准确的。处以1000至3000元罚款

较重未定期开展实验动物质量检测工作,或者开展实验动物质量检测工作但未对各项作业过程和检测数据作记录的。处以3000至6000元罚款

严重未开展实验动物质量检测工作的。处以6000至10000元罚款

序号行为违法依据处罚依据违法情节裁量事实处罚基准

3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的环境设施不符合相应等级实验动物标准要求,且经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一般使用实验动物的环境设施不符合相应等级实验动物标准要求的。处以1000至5000元罚款

严重生产实验动物的环境设施不符合相应等级实验动物标准要求的。处以5000至10000元罚款

4不同等级、不同品种的实验动物,未按照相应的标准,在不同的环境设施中分别管理,并使用不合格的饲料、笼具、垫料等用品,且经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一般未使用合格的饲料、笼具、垫料等用品的。处以1000至3000元罚款

较重将同品种但不同等级实验动物饲养在同一饲养房间的。处以3000至5000元罚款

严重将同等级但不同品种实验动物饲养在同一房间的。处以5000至7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将不同等级、不同品种实验动物混养在同一房间的。处以7000至10000元罚款

5生产实验动物的单位和个人供应或者出售实验动物,未提供或者未按要求提供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书,且经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一般生产、使用的实验动物情况与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书不一致的。处以1000至3000元罚款

较重不能提供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书的。处以3000至5000元罚款

严重提供虚假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书的。处以5000至10000元罚款

序号行为违法依据处罚依据违法情节裁量事实处罚基准

6使用实验动物的单位或个人,未根据不同的实验目的使用相应等级标准的实验动物及实验设施,且经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一般设施等级低于实验目的要求的。处以1000至3000元罚款

较重动物等级低于实验目的要求的。处以3000至5000元罚款

严重动物等级和设施等级均低于实验目的要求的。处以5000至10000元罚款

7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未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而上岗,且经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一般未经专业培训人员占从业人员总人数20%-30%的。处以5000至10000元罚款

较重未经专业培训人员占从业人员总人数30%-50%的。处以1000至3000元罚款

严重未经专业培训人员占从业人员总人数50%以上的。处以5000至10000元罚款

8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未采取预防措施,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不能保证从业人员的健康和安全;不能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未每年组织从业人员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身体检查,且经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一般未每年组织从业人员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身体检查的。处以1000至3000元罚款

较重从未组织从业人员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身体检查的。处以3000至5000元罚款

严重不能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和福利待遇的。处以5000至7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不能保证从业人员的健康和安全的。处以7000至1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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