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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13年我市一级至四级残疾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8-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13年我市一级至四级残疾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渝民发〔2013〕113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2012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5392元(以下简称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我市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人员2013年护理费标准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护理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人员护理费标准按2012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0%计算为22696元/人/年。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人员护理费标准按2012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0%计算为18157元/人/年。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人员护理费标准按2012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计算为13618元/人/年。
调整后的一级至四级残疾人员护理费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
201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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