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编制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重庆市司法局文号:渝司办〔2012〕168号
颁布日期:2012-11-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做好2012年度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编制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以及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做好2012年度我市《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以下简称《名册》)的编制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名册编制的范围

经重庆市司法局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二、名册编制的步骤

1.相关登记工作

2012年12月10日前,各司法鉴定机构需要办理相关司法鉴定变更、注销、延续等登记的,向主管区县局报送申请材料;2012年12月17日前,区县司法局向市司法局报送初审合格材料。

2012年12月18日至2013年3月20日为名册编制期间,市司法局暂不受理相关申请材料。

2.名册编制材料报送工作

2013年1月10日前,各司法鉴定机构自查,准备《名册》编制的有关材料,并向主管区县司法局申报。

2013年1月20日前,各区县司法局对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申报的《名册》编制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相关材料报市司法局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处。

2013年2月,市司法局对申报《名册》编制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审核,公告并印制《名册》。

三、名册编制应提交的材料

1.《重庆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编制申请表》一份(见附件)。

2.《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一份。

3.《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原件。(此项许可证件由各区县司法局审查《重庆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编制申请表》时使用,其中市政府指定医院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需提交市司法局,其他机构的许可证件不再提交市司法局。)

四、名册编制的要求

1.高度重视《名册》编制初审工作。各区县司法局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重点审查所属鉴定机构的人员变动、业务发展、会费缴纳、执业行为等情况,切实弄清鉴定机构基本现状,为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打好基础。

2.新《刑诉法》将于2013年1月1日施行,该法对人身伤害重新鉴定、精神病鉴定未再规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实施。我市尚未作为社会鉴定机构登记的此类政府指定医院,将不再编入2012年度重庆市《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根据司法鉴定相关规定,此类政府指定医院可在2012年12月17日前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司法鉴定机构登记。

3.严格执行《名册》编制申报制度。各区县司法局和司法鉴定机构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初审和相关材料的报送工作,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编入《名册》。

4.认真落实《名册》编制工作责任制。各区县司法局和司法鉴定机构要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切实把工作做细做实,确保《名册》编制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附件:重庆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编制申请表

重庆市司法局

2012年11月27日

附件

重庆市司法鉴定机构和

司法鉴定人名册编制申请表

(年度)

机构名称

申请日期

重庆市司法局制

鉴定机构基本情况

名称许可证号有效期

地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机构负责人)联系电话机构电话:

负责人(手机):

内勤(手机):

组织代码证号组织代码证

机构类型

经费来源

(全额、差额、自筹)发起单位性质

(如卫生部门、教育部门等)

业务范围

2012年鉴定机构申报和通过能力验证、认证认可情况

鉴定机构鉴定人基本情况

鉴定人学历职称年龄结构

数其中博

士硕

士本

科专

科正

高副

高中

级其

他25

3536

5051

6061

7071

职兼

鉴定机构业务情况

分类

情况小计合计

况法院

委托检察院委托公安

委托律师事务所

委托企事业单位

委托个人

委托其他主体

委托

况小计合

定法

定法

定法

定法医

定痕

定微

定声

定司

定资产评估司法鉴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建筑工程司法鉴定计

定知

定保险公估司法鉴定其

鉴定机构其他情况

拒绝受理鉴定件数采信率(%)

业务收费数额

(万元)鉴定人出庭数

(人次)

奖惩情况

鉴定业务办理情况

序号委托方鉴定事项鉴定人文书编号采信情况

1

2

3

4

5

6

7

8

9

10

注:1、此表填报2012年度鉴定业务。

2、业务数超过10例的按10例填报;不足10例的,按实际办理业务填报。

3、整理鉴定案卷,以备抽查。

司法鉴定人情况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技术职称行业资格执业类别执业证

颁证日期备注

“备注”栏中请注明是否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及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情况。

鉴定机构执业情况总结

鉴定机构执业情况包括:队伍建设、业务发展、内部管理、执业活动、鉴定投诉、鉴定援助、鉴定咨询等情况。(可添加附页)

区县司法局初审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市司法鉴定协会审核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重庆市司法局审核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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