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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向煤矿征收采煤塌陷补偿费等费金的决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9-04-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向煤矿征收采煤塌陷补偿费等费金的决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向煤矿征收采煤塌陷补偿费等费金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关于向煤矿征收采煤塌陷补偿费等费金的规定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物价局及市场[1993]606号文件和省煤管局、省财政厅、省地税局黑煤生字[1996]第269号文件以及市政府七政发[1999]23号文件的规定,向煤矿征收采煤塌陷补偿费、维简费和价格调节基金。
一、征收范围和标准
1、市区内地方煤矿、七煤集团公司多经劳服煤矿、农场系统煤矿和鹿山矿区、密林矿区属于我市资源的煤矿(密林矿区含勃利资源在内)。
2、乡镇企事业煤矿(含外市县在我市办矿)、七煤集团公司多经劳服煤矿征收6元;地方国有煤矿(多经劳服小井除外)和农场系统煤矿征收3.8元。
二、征收管理办法和要求
1、市塌陷专项资金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征收办公室)负责全市采煤塌陷补偿、维简费的征收工作和价格调节基金的代征收工作。
2、征收办公室认真检查各矿的煤炭产量,核定上缴费金金额。按照“统一管理、分片负责”的原则,对应收费金实行应收尽收,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储存。
3、征收办公室的收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收费必须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凭据。对收费人员弄权勒卡、徇私枉法、以权谋私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4、对无理取闹、妨碍收费人员执行公务者,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由市塌陷专项资金征收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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