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等三部门关于调整本市一至四级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财政局文号:
颁布日期:2008-07-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上海市民政局等三部门关于调整本市一至四级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沪民优发〔2008〕13号

各区、县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以下简称《条例》)等精神,结合本市情况,现将调整本市一至四级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一至四级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其护理费标准按《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整。

(一)因战、因公一至二级伤残的,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至四级伤残的,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至四级伤残的,为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二、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按2892元计算。

三、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的护理费,由户籍所在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的护理费仍按原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四、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定西市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

定西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