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排污收费和罚款管理办法》的决定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文号:令2003年第11号
颁布日期:2003-10-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排污收费和罚款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3年9月29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韩正

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排污收费和罚款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3年10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发布)

鉴于国家对排污费征收和使用管理作出了较大调整,并制定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一系列规定,市政府决定,废止1984年5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1986年10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一次修正、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第二次修正并重新发布的《上海市排污收费和罚款管理办法》。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定西市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

定西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