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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排污收费和罚款管理办法》的决定
|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 文号:令2003年第11号 |
|---|---|
| 颁布日期:2003-10-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排污收费和罚款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3年9月29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韩正
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排污收费和罚款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3年10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发布)
鉴于国家对排污费征收和使用管理作出了较大调整,并制定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一系列规定,市政府决定,废止1984年5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1986年10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一次修正、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第二次修正并重新发布的《上海市排污收费和罚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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