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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行业统筹社保费税务征收业务费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2-12-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行业统筹社保费税务征收业务费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2]143号
省各有关单位:
为了确保行业统筹社保费征缴任务的完成,经研究,我省行业统筹社保费移交地税部门征收后,行业统筹社保费征收业务费定为其年度征收计划的6‰,其中,地税部门为3.5‰、劳动保障部门为1.5‰,行业为1‰。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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