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上海市)》编制和公告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上海市司法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1-01-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上海市)》编制和公告工作的通知

各司法鉴定机构:

统一编制和公告《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是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管理司法鉴定工作的一项法定职责。为了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配合《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管理办法》的实施,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推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建设,方便司法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诉讼活动,本市将开展2010年度《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上海市)》(以下简称《鉴定名册》)编制和公告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依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

4.《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

5.《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管理办法》。

二、工作步骤和时间:

1.第一阶段:2011年1月,市司法局下发关于开展2010年度《鉴定名册》编制和公告的通知。接通知后,请各鉴定机构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2.第二阶段:2011年2月14日至2011年3月5日前请各司法鉴定机构上报《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基本情况表》、《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专用章及司法鉴定人签名备案表》(见附件);

3.第三阶段:2011年3月底前,完成《鉴定名册》的编制并在本市政府网站、有关报刊上予以公告;《鉴定名册》纸质版同时分送本市各司法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并上报司法部备案。

三、几点要求:

1.各鉴定机构接本通知后,应指派专人认真负责的核实、汇总本机构以及在本机构执业的司法鉴定人相关资料。根据《决定》精神,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鉴定机构执业,不允许同时在两个以上鉴定机构执业。

2.《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司法鉴定许可证》原登记事项有变动、使用期限届满的或需注销的,应在上报《鉴定名册》纸质版、电子版前,及时到市司法局办理相关变更、延续等申请。

3.请各机构务必于2011年3月5日前,及时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基本情况表》纸质版和电子版(请刻制光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专用章及司法鉴定人签名备案表》纸质版(需加盖公章)上报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处。

联系人:许缨联系电话:24029856

地址:吴兴路225号2121室

特此通知。

附件:1.《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基本情况表》

2.《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专用章及司法鉴定人签名备

案表》

二O一一年一月四日

附件1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基本情况表

(WORD文件格式)

机构名称:

住所:

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

机构负责人:

电话:(021)传真:(021)

邮编:电子邮箱:

许可证号:

业务范围:

执业司法鉴定人:名

姓名性别技术职称行业资格执业类别执业证号

单位:(盖章)

年月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说明:1.本表请使用WORD文件格式(标题宋体小二号,正文宋体四号);

2.司法鉴定人按执业证号排序;

3.上报本材料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请刻制光盘)。

附件2

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专用章

及司法鉴定人签名备案表

(2010年度)

机构名称

许可证编号

司法鉴定机构

鉴定专用章

(红印、钢印)

印章启用时间

年月日

姓名

司法鉴定人签名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编号(按执业证编号排序)

单位:(公章)

年月日

备注:1.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鉴定机构执业,不允许同时在两个以上鉴定机构执业。

2.姓名栏请打印,司法鉴定人签名栏必须由本人用钢笔或水笔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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