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上海市)》编制和公告工作的通知
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上海市)》编制和公告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上海市司法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1-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上海市)》编制和公告工作的通知
各司法鉴定机构:
统一编制和公告《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是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管理司法鉴定工作的一项法定职责。为了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配合《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管理办法》的实施,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推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建设,方便司法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诉讼活动,本市将开展2010年度《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上海市)》(以下简称《鉴定名册》)编制和公告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依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
4.《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
5.《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管理办法》。
二、工作步骤和时间:
1.第一阶段:2011年1月,市司法局下发关于开展2010年度《鉴定名册》编制和公告的通知。接通知后,请各鉴定机构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2.第二阶段:2011年2月14日至2011年3月5日前请各司法鉴定机构上报《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基本情况表》、《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专用章及司法鉴定人签名备案表》(见附件);
3.第三阶段:2011年3月底前,完成《鉴定名册》的编制并在本市政府网站、有关报刊上予以公告;《鉴定名册》纸质版同时分送本市各司法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并上报司法部备案。
三、几点要求:
1.各鉴定机构接本通知后,应指派专人认真负责的核实、汇总本机构以及在本机构执业的司法鉴定人相关资料。根据《决定》精神,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鉴定机构执业,不允许同时在两个以上鉴定机构执业。
2.《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司法鉴定许可证》原登记事项有变动、使用期限届满的或需注销的,应在上报《鉴定名册》纸质版、电子版前,及时到市司法局办理相关变更、延续等申请。
3.请各机构务必于2011年3月5日前,及时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基本情况表》纸质版和电子版(请刻制光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专用章及司法鉴定人签名备案表》纸质版(需加盖公章)上报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处。
联系人:许缨联系电话:24029856
地址:吴兴路225号2121室
特此通知。
附件:1.《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基本情况表》
2.《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专用章及司法鉴定人签名备
案表》
二O一一年一月四日
附件1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基本情况表
(WORD文件格式)
机构名称:
住所:
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
机构负责人:
电话:(021)传真:(021)
邮编:电子邮箱:
许可证号:
业务范围:
执业司法鉴定人:名
姓名性别技术职称行业资格执业类别执业证号
单位:(盖章)
年月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说明:1.本表请使用WORD文件格式(标题宋体小二号,正文宋体四号);
2.司法鉴定人按执业证号排序;
3.上报本材料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请刻制光盘)。
附件2
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专用章
及司法鉴定人签名备案表
(2010年度)
机构名称
许可证编号
司法鉴定机构
鉴定专用章
(红印、钢印)
印章启用时间
年月日
姓名
司法鉴定人签名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编号(按执业证编号排序)
单位:(公章)
年月日
备注:1.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鉴定机构执业,不允许同时在两个以上鉴定机构执业。
2.姓名栏请打印,司法鉴定人签名栏必须由本人用钢笔或水笔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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