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促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促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物价局 | 文号:杭价综[2006]17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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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6-09-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促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杭价综[2006]179号
各区、县(市)物价局、西湖名胜风景区管委会物价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873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的通知》(市委[2006]15号),加强和改进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促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我局制定了《关于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促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促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意见
关于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促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部署,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873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的通知》(市委[2006]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促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
1、保持粮食价格基本稳定,促进农民增产增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稳定粮食收购政策,坚持和完善重点粮食品种最低收购价和价外补贴制度。继续按“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坚持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加强粮食供求和价格走势的监测分析,适时发布价格信息,保护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
2、加强农村电价管理。进一步落实城乡各类用电同价政策,村及村以下农村综合变压器供电的用户必须按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普通工业用电和非工业用电规定的价格执行。对各种农作物种植业和农村养殖业用电及农户家庭炒茶等农副产品加工用电必须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农村中小学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3、推进农村水价改革,减轻农民用水负担。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加强对乡镇水厂和农村水站的价格管理,在加强成本约束的基础上,合理制定农村生活、生产用水价格。通过制定合理的区域供水价格,鼓励推进区域供水,实现城乡供水联网,让农民喝上放心水。进一步规范农村水价分类,理顺农村各类生活、生产用水的比价关系,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严禁各类乱收费、乱加价。对农民生产、生活用水免收水土流失防治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取水许可证工本费等收费、减轻农民用水负担。
4、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调控。落实促进化肥等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生产和流通的各项价格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强对化肥、种子、农药、农膜等流通领域的价格监测和监管,一旦出现价格异常波动,立即提出建议,必要时可提请采取差率管理、最高限价等临时价格行政干预措施,切实稳定农资市场价格,降低农业生产成本,保护广大农民的利益。
5、规范农产品检验检疫收费。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农产品检验检疫收费政策,规范农产品检验检疫收费。对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严格执行国家、省规定的收费标准。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农机产品检验,严格执行省级以上价格、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规范畜禽、畜禽产品检疫以及农产品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严禁重复检验、重复收费。
6、完善农产品成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引导农民调整产业结构。进一步加强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加强成本收益对比分析,引导和帮助农民降低成本、提高收益。支持农村价格监测、价格信息网络建设。建立成本价格信息服务体系和发布制度,完善价格监测和预警预报机制,增强信息服务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把价格监测、成本调查、价格信息等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引导农民通过调整种植和养殖结构增加收入。
7、加强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建设。建立价格调节基金,规范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的作用,提高应对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异常波动的能力。
二、完善价格收费政策,改善农民生活条件。
8、严格执行农村电信资费政策,改善农村通信条件。认真落实农村电信资费政策,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向价格权限部门提出建议,制定电信服务向农村倾斜的资费政策措施,降低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费标准,推出适合农民需要的电信资费套餐,促进电信普通服务事业的发展。
9、规范有线电视等收费。按照《浙江省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模式与价格政策的指导意见》和《关于规范有线电视服务收费的通知》要求,合理制定农村有线电视收费,对低收入用户实行收费减免政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用于“村通工程”和“村村通工程”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规范农村图书馆、体育设施使用等方面的收费,满足广大农民多层次、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
10、加强农村客运价格管理。充分考虑农民承受能力,科学合理地制定县(市)以下农村客运票价,逐步向公交化方向发展,方便农民出行。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农村客运的各项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
11、规范农民建房收费。对农民建房除国土部门收取的土地证书工本费、房管部门收取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擅自设立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在办理建房手续时,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接受咨询、设计等经营服务并收取费用。
12、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征地补偿政策。合理确定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落实征地补偿同地同价政策。及时足额支付对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
13、建立健全农村环保收费制度,改善农村居住环境。研究制定促进农村污水、垃圾处理的收费政策,凡乡镇有条件建立污水处理厂的给予污水处理价格支持,鼓励开展污水处理;凡推行垃圾集中收集处理的乡镇,给予垃圾处理收费的政策支持,改善农村卫生环境。建立和完善促进生态建设、巩固生态建设成果的补偿机制。
三、加大治理整顿力度,解决农民最关心的实际问题。
14、治理农村教育收费,减轻农民教育开支。认真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免收杂费等政策,完善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规定。严格高中招收择校生费“三限”政策,逐步降低收费标准。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采取综合措施降低教材价格,严禁各种形式的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农民群众教育负担。
15、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秩序,缓解农民医疗负担。
加强农村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收费管理,积极推行乡镇卫生院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降低虚高药价,真正让利患病农民。规范农村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村诊所医疗收费项目,
全面实行医药价格公示制,坚决制止医疗服务中的乱收费行为。
16、规范殡葬服务收费,减轻农民负担。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关于规范殡葬服务收费的要求,合理确定殡葬服务收费标准;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督促殡葬机构事前向丧属提供服务清单,清单内容应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
17、加强进城务工人员生活用电、用水等公用事业价格的监督管理。水、电等公用事业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规定价格外对进城务工人员用电、用水加收任何费用,切实保护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全面清理涉农收费,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18、清理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凡不利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发展的收费政策,要及时修改或废止,收费标准过高的要降低。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地不得制定专门针对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全面清理涉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收费,防止借新农村建设之名加重农民负担。
19、规范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制定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政策应坚持公开、公正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粮食购销合同公证、乡镇法律服务等收费管理。规范专门面向农民的农机维修、农业科技推广等收费。
20、清理对农民工的歧视性收费。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流动和就业,除国家、省规定的收费外,不得设立其他一切针对农民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严禁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农民工乱收费。
21、整顿农民就业培训收费。重点整顿涉及农民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收费,提高农民科技水平和转产转岗就业能力。凡对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安排有专项资金的,不得向农民收取培训费。严禁强制农民参加各种有偿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并收取费用。
五、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农村市场价格秩序
22、进一步完善涉农收费公示制。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契机,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及财政、农业等部门的支持,在原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抓好涉农价费公示制度,改进公示形式、调整公示范围、充实公示内容,落实长效管理。
23、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紧紧围绕教育、医疗、用水、用电、居住、出行、农资等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价格和收费问题,重点加强对教育、医疗、供水、供电、国土、建设、计生、民政、县(市、区)乡(镇)政府、村委员会和交通运输、农资经营等部门和单位的检查,坚决制止中小学教育、医疗服务、药品价格、农民建房、殡葬服务、农民进城务工等乱收费、乱涨价以及价格欺诈行为。
24、开展价格服务进农户活动。认真贯彻落实《杭州市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实施意见》,加大服务“三农”的工作力度,充实服务内容,调动农村价格监督员的积极性,发挥农村价格监督组织的作用,扩大农村价格监督检查的覆盖面。
25、进一步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加强价格举报工作的宣传,鼓励农民通过“12358”价格举报电话和其他渠道,举报价格违法行为,主动参与价格监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价格投诉举报的处理能力和工作效率,对群众提出的价格问题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六、加强领导,创新思路,切实落实各项措施
26、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农村经济是我市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对于从整体上提高我市人民生活水平,建设和谐杭州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为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领导班子一把手要亲自挂帅,带头研究、部署有关工作,真正把建设新农村服务当作当前和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价格工作的重要任务来抓,切实推进“四农一村”(农业、农村、农民、农民工和城中村改造)问题的解决。同时,要积极争取党委和政府对农村价格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为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经费保障和工作条件。
27、整合工作资源,进一步健全工作网络。调整价格工作资源配置,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将更多的力量放到农村价格工作中去,充实农村价格工作力量,强化农村价格工作职能,从领导精力、人员配备、工作条件等方面,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农村价格工作上来。要加紧健全镇、村价格工作网络,充实由乡镇、村价格监督员组成的,既了解农村价格情况,又能有效开展农村价格监管、及时处理农村价格矛盾的农村价格监管组织,进一步明确职责,完善各项制度。切实发挥宣传涉农价费政策,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作用。
28、创新工作方法,转变工作作风。价格主管部门要深入农村,开展调研活动。通过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农村真实情况,认真查找价格工作与我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求不相适应的地方,提出和制定符合农村实际、体现农民意愿的政策措施。努力创新工作方式和服务思路,变革传统的价格监管机制,使价格管理与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改进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切实履行职能,把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各项价格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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