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部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4-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部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市区部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四届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0日

宿迁市市区部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营造维护公共安全、遵守公共秩序的社会氛围,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和公信力,提高市民自觉遵法守法意识,促进我市社会征信体系建设,打造文明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市区范围内适用一般程序或虽适用简易程序但社会影响较大的下列行政处罚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其信息应当主动予以公开:

(一)在市区违反交通管理秩序,社会影响较大、情节较为严重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因擅自占用道路摆摊设点、车辆擅自占用人行道、乱倒垃圾、渣土污染、违反规划造成较大影响,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案件;

(三)因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被行政处罚的案件;

(四)因侵犯知识产权被行政处罚的案件;

(五)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秩序、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案件;

(六)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食品添加剂的行政处罚案件;

(七)医疗机构违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政处罚案件;

(八)违反药品管理规定,生产经营假劣药械的行政处罚案件;

(九)其他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公安、城管、交通运输、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信息公开责任单位)负责本部门行政处罚案件的信息公开工作,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主动、及时公开相关行政处罚案件的信息,接受群众监督。

市内各新闻媒体做好本办法的宣传引导工作,扩大社会监督,促进行政处罚案件公开透明。

第四条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向社会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自作出处罚决定或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撤销的,应当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第五条依法公开的案件信息,主要是指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内容和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一般应当包括: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二)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六)其他应予公开的信息。

信息公开责任单位要严格依法裁量、履行职责,做到公开透明,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六条向社会公开的案件信息,可以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七条信息公开责任单位要明确专门机构负责案件信息公开具体工作,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协调、内部审核、档案管理等制度。

第八条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应主动和市内各新闻媒体建立协调联动机制,通过开辟案件信息公开专版或专栏等方式,定期公开相关案件信息。

第九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涉及的个人和单位信息,应及时纳入我市社会征信体系。

第十条市政府信息公开办要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内容,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义务的责任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不真实、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影响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和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信息公开责任单位要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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