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调整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5-06-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宿政办发〔2005〕92号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调整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关于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调整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关于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调整意见

(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二OO五年六月)

为营造“三最四低”投资环境,形成吸引和富集生产要素“洼地效应”这一总目标,在对全市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一次“拉网式”的清理的基础上,以改善投资环境、服务工业突破、方便百姓工作生活为导向,开展了横向到底、纵向到边的项目调减、标准调低工作,努力打造全省及淮海经济区收费项目最少、收费标准最低的收费“政策洼地”。现提出如下调整意见:

一、调整范围

全市范围内除学校、医疗以外的全部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调整原则

(一)按照“三个更加灵活”和“三最四低”的要求,对属省权范围内收费,按省定最低标准调整;对市权范围内收费,在淮海经济区省辖市中有参照标准的,按最低标准下降10%进行调整,没有参照标准的,按现行标准下降10-15%进行调整。

(二)对需转报省以上部门批准的证件类工本费、审查费,按省规定标准调整。

(三)对所有地方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收费项目、无服务成本的纯管理类收费项目、近几年没有发生或很少发生收费的收费项目予以取消。

三、收费调整意见

根据上述原则,按照市政府二届三十次常务会议精神,对现行31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提出如下调整意见:取消47项,降低142项,执行原标准127项。具体详见附表。

四、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

(一)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对全市所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严格的《收费许可证》制度和亮证收费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经营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对无证收费的一律按乱收费查处。

(二)进一步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对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市场化的要求,实行自愿委托,由被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经营服务单位,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协商收费;严禁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依托行政权力指定服务、强制收费。

(三)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全市各级收费单位都要将本次重新审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收费的监督检查。各级物价部门要依据《价格法》赋予的权利,加大对乱收费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不执行优惠政策乱收费、多收费和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的行为要严惩重罚;对多收费用要责令限期全额退还,无法退还的,要全额收缴同级财政。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资金管理,统一收费票据,实行财政专户存储;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督查,建立涉企收费“一把手”责任制度和违规收费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执行市委、市政府收费优惠政策、违反规定乱设卡、乱收费、破坏全市投资软环境的要严厉查处,决不姑息。

(附件[宿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调整一览表]因技术原因暂无法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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