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1-08-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2001年8月24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加强“两个确保”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采取多种措施,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全市“两个确保”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今年上半年,我市实现了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社会化发放,这对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由于个别企业缴费意识不强,又出现了新的拖欠,使我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率近期有所下降,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两个确保”工作的压力和财政负担。为进一步做好“两个确保”工作,加大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力度,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59号令)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内的各类企业,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拖欠。对于逾期不缴的,除补缴欠缴金额外,按日加收2‰滞纳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
二、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00]56号文件规定,对于逾期未缴的,地税部门应开出催缴通知书,限期缴清所有款项,催缴后仍不缴纳的,视同税款向其开户银行开具扣款通知书,从企业账户中划转。各商业银行必须严格按此规定执行。
三、凡长期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交纳社会保险费确有困难的企业,应积极采取闲置资产变现、闲置土地转让等方式,变现资金交纳社会保险费。国土、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提供优惠政策,为企业资产变现搞好服务。企业在实施兼并、破产中取得的资金,必须首先用来清偿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四、市和各县(市)、区及各有关部门在审批基建项目、规划设计、购买专控商品、小汽车办理牌照和单位负责人评先、增资、兑现年薪、出国考察等工作时,应先审验经财政、地税、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缴纳的意见,再按各自的职责范围进行审批。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监察力度。对欠缴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并强制欠费单位从欠缴次月起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六、市政府建立由财政、地税、劳动和社会保障、银行等部门参加的社会保险费征缴定期联系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征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要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对欠费大户,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曝光。
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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