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费等行政性收费征管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2-10-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费等行政性收费征管工作的通知

(2002年10月2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市各直属单位:为加强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等行政性收费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收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地下水资源费和超计划用水加价费(以下简称加价费),收取的费用纳入市财政统一管理。

二、凡使用城市公共自来水的用户(含居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部队、学校、工商企业等),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由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委托所属自来水公司在水费中一并收取;凡城市规划区内使用自备水井水源的用户,其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及加价费由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委托所属供节水管理处按标准收取。

三、徐州经济开发区、城南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的自备井用户,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及加价费由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委托开发区供水管理部门征收,并按规定缴入市财政专户,征收标准和计量办法由市供节水管理处核定并监督执行。

四、要严格执行征收政策,进一步加强征收管理。

1.根据人民银行规定,上述费用采取“同城特约委托收费”的征收办法,收费单位与用水单位签定托收合同,建立同城特约收费关系,任何单位不得无故拒签。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私分上述费用。对于拖欠费用的单位和个人,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三个月以上未缴纳的单位,由收费单位报请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批准后采取停止供水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处理措施。

3.上述费用的征收和使用要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以保证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五、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1.对征收单位收取的水费、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及加价费实行分别入帐、分别管理的办法,将水费纳入征收单位帐户,水资源费及加价费缴入专用帐户,污水处理费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2.征收水资源费及加价费的部门需开设收入专用帐户,该帐户只收不支,并于每月底将水资源费及加价费集中缴入国库。

六、企业、单位原享受的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及加价费等减免政策全部停止执行。确有困难的,由企业、单位递交书面申请,经市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通知自2002年11月1日起执行。其它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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