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转发市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残疾人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2-01-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锡政发〔2002〕3号

市政府转发市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残疾人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残疾人联合会等十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残疾人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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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年一月九日

关于切实加强残疾人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残疾人是一个特殊的困难群体。做好残疾人生活保障工作,是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的举措,也是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为改善市区城镇居民中残疾人特别是困难残疾人的生活状况,逐步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无锡市残疾人保护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列入低保的残疾人家庭子女,在市区范围内的学区公办学校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期间,免交学杂费,并由学校提供一定的助学金。

二、有残疾人的低保家庭,减半收取有线电视收视费。

三、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按其同一户口簿上的人口计算,免交其分摊的房租。

四、低保家庭的残疾人,在市属、区属医院就诊时,检查费享受八折优惠。

五、进入全日制高校的残疾学生,每学年补贴300元助学金;属低保对象的残疾学生,每学年补贴600元助学金。资金来源:由市、区两级残疾人联合会按8∶2的比例在就业保障金中支出。

六、安置在福利企业就业的智力残疾人,计入该单位残疾职工比例。

七、非福利性质的企业录用的弱劳动能力残疾人,其工资、保险待遇参照《关于街道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工资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锡劳险(1996)21号〕执行。

八、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残疾职工给予特别照顾,除停产、实施兼并和宣布破产的企业外,其他有生产任务的企业,对残疾职工应妥善安置,不得推向社会。

九、关闭、破产、撤销企业和福利企业中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残疾职工,经本人申请,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福利企业中提前退休的,有关待遇标准按锡劳险〔1996〕21号文执行。

符合条件的对象,凭户口簿、身份证、残疾人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其它相关证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有关手续,享受优惠待遇。

本意见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无锡市残疾人联合会无锡市民政局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财政局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无锡市地方税务局

无锡市教育局无锡市卫生局

无锡市广播电视局无锡市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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