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意见

颁布单位: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6-06-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松政发〔2006〕13号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或给予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等问题在行政职权范围内进行裁量,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为规范行政执法单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营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良好的法制环境,按照省政府的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吉林省规范行政行为建设法治政府若干规定》(吉政令第176号),现对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提出如下意见:

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遵循的原则

(一)法定原则。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权限范围内进行。

(二)公平、公正原则。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平等地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对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相同的行政违法行为应给予相同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能把加大罚款额度、增加部门收入作为追求的目标;能通过教育解决的,原则上不予处罚;能够轻罚的,原则上不重罚。

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措施

(一)依法享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各行政机关,应当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权限范围内,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制裁行政违法行为的实际需要,制定本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作为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工作依据。

(二)《实施办法》应当对有关行政违法行为做轻微、一般、严重等行政违法行为的分级。确定行政违法行为等级,应充分考虑行政违法行为的危害性、普遍性和经常性,并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数量和危害后果进行数量统计和权重分析,明确行政违法行为的主要情形、主要情节,作为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依据。

(三)《实施办法》出台后应及时向上级主管机关及本级法制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以示承诺。

(四)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给予行政处罚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和依据。

(五)对违法行为实施罚款处罚的,要结合行政违法行为分级情况。原则上我市行政机关要按罚则规定的下限实施罚款。行政机关未按本机关公布的《实施办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要集体讨论决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本机关公章)向上级主管机关和本级法制部门报送备案。

(六)对涉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不适用本意见。

三、加强对行政机关自由裁量行为的监督

(一)监督机构。各级法制部门和监察部门应加强对行政机关自由裁量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各级法制部门和监察部门应将各行政机关制定《实施办法》的情况及《实施办法》的落实情况作为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的重要内容。

(三)凡未按规定制发《实施办法》的,应当追究行政机关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由松原市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三)本意见自2006年6月10日起施行。

二OO六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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