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直国有企业改制后无归属单位退休职工采暖费补贴有关事宜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文号:松政发〔2008〕45号
颁布日期:2007-11-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直国有企业改制后无归属单位退休职工采暖费补贴有关事宜的通知

松政发〔2008〕45号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直国有企业改制后无归属单位退休职工采暖费补贴有关事宜的通知

宁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建城〔2005〕220号)和省建设厅等九厅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机关、企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发放方案〉的通知》(吉建办〔2006〕65号)精神,借鉴全省有关市州的做法,结合实际,市政府决定自2008—2009年采暖期起,对改制破产前退休、改制破产后无归属单位原国有企业职工发放采暖费补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采暖费补贴对象。改制破产前退休,改制破产后无归属单位、未领取过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且在社保公司领取养老金的原国有企业退休人员。

二、采暖费补贴标准。采暖面积控制标准为60平方米,每人每年定额补贴采暖费800元,取消原来享受的每人38元采暖补贴。

三、采暖费补贴审核发放。由市、区主管部门牵头,财政、社保、劳动保障等部门参加,组成审核认定小组进行确认。符合条件的,从2008年采暖期开始—2008年12月31日止采暖费补贴由社保公司一次性发放到人。自2009年1月份起,采暖费补贴随养老金按月发放。

四、实行分级承担结算体制。市直国有企业的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由市财政承担;区直国有企业的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由市和区财政各承担50%。

五、今后实施改制破产的国有企业,改制破产前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一律在企业改制破产成本中解决,市财政不再予以补助。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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