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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的决定
| 颁布单位: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令2003年第38号 |
|---|---|
| 颁布日期:2003-06-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的决定》已经2003年6月17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杨卫泽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
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的决定
为了适应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需要,加大管理和处罚力度,确保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决定对《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一)项修改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乱倒污水的,处50元罚款。
二、将第十条第(四)项修改为:(四)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造成污损的,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将第十条第(九)项修改为:(九)摊点的经营者不能保持周围环境卫生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四、将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各县级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关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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