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绥化市城区供热收费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绥化市人民政府文号:绥政发〔2008〕 51号
颁布日期:2008-07-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绥政发〔2008〕51号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绥化市城区供热收费办法》的通知

北林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府2005年制定的《绥化市城区供热收费办法》经过两个取暖期的运行,对于稳定城区供热市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运行中,该办法与现实情况和上级规定存在不相符的地方。经多方讨论论证,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对城区供热收费办法特作如下修订:一、供暖车库一律按住宅收费标准(24.2元m2)收费。

二、有散热设施的阁楼,将高低于1.2米的不收费;净高1.2—2.1米之间收取半费;净高超过2.1米的全额收费。

三、地下室比照阁楼收费办法收费。无散热设施的阁楼、地下室不收费。

四、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5日起执行。绥政发〔2008〕8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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