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泰政发(2003)130号 |
|---|---|
| 颁布日期:2003-09-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加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
泰政发[2003]130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现将有关精神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宣传力度。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纳入“四五”普法计划,把敬老、养老、助老作为德育的重要内容纳入中小学校教育计划,把敬老、养老、助老教育同开展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结合起来,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老龄工作部门要借助新闻媒体和“江苏省敬老日”(农历九月初九)、“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春节等有利时机,广泛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增强全体公民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意识和为老年人服务的意识。继续大力推动“敬老模范社区(村)”的创建活动,大力宣传和表彰敬老、养老、助老和老年维权工作中的先进典型。
二、进一步加大老龄事业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老龄事业的投入,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的意见》要求,认真落实老年教育经费。国家发行的体育和福利彩票收益要安排一定的数额用于老龄事业。
三、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机构建设。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央《决定》和省委《意见》,理顺老龄工作体制。各市(区)要及时调理老工委及其成员单位,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市(区)老龄工作部门要有专职人员负责。要选拔年轻优秀人员充实到老龄工作部门,确保老龄工作有机构、有经费、有阵地、有专职人员。乡镇、街道老龄工作要有人负责,村(居)委会的老龄工作要责任到人。
四、认真落实有关优待政策。市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对七十岁以上老年人实行优待照顾的决定》(泰政发[1998]194号)的要求,认真落实对老年人的优待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对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情况进行对照检查,确保落实到位。要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进一步补充完善对老年人的优待政策,让老年人充分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
五、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努力提高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覆盖面,强化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确保离退休人员能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和基本医疗得到保障。普遍开展多层次的养老保险。积极推进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出台对贫困老年人的优待、帮扶政策,建立贫困老年人救助金,进一步完善城乡贫困老年人社会救助规范化管理的网络,确保全市享受低保的70岁以上老人在标准上提高10-20%的政策落实到位。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农村税费改革后新的经济条件下的“五保”供养机制,切实做到保吃、保穿、保住、保医和保葬,做到“应保尽保”。建立高龄老人福利补贴制度,按时发放百岁以上的老年人每月100元的营养补助。继续推行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的做法,确保年底签订率达60%,以后逐年提高。
二○○三年九月五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