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招生委员会、市公安局、人事局《关于高等学校收费走读生和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户口随迁入校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招生委员会、市公安局、人事局《关于高等学校收费走读生和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户口随迁入校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 文号:津政发〔1985〕153号 |
|---|---|
| 颁布日期:1985-09-11 | 失效日期:2004-07-01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招生委员会、市公安局、人事局《关于高等学校收费走读生和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户口随迁入校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985年9月1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发〔1985〕153号发布)
全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招生委员会、市公安局、人事局《关于高等学校收费走读生和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户口随迁入校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照此执行。
附:关于高等学校收费走读生和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户口随迁入校问题的意见(1985年7月30日天津市招生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人事局)
市人民政府:
为了解决郊县走读学生和中等专业学校学生生活问题,根据一九八四年六月二十三日副市长吴振批复市招生委员会报告精神,经我们研究,同意将这些学生户口随迁入校,具体意见如下:
一、有关高等院校在录取收费走读生时,必须具备走读居住条件,郊区、县学生要持有关部门的证明,经学校审查后,方可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没有走读居住条件的不得录取。
二、学生入校后,学校要根据学籍管理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走读入学条件的,应连同户口退回原地区;对中途不能坚持学习或毕业后不服从分配和未被录用的学生,连同其户口转回原地区,原为农业户口的,仍落农村户口。
三、中等专业学校应尽量做到定向招生,定向分配,从哪里来到哪里去。
四、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每年要把录取的收费走读生名单送市人事局备案,毕业后未被录用的,由市人事局通知市公安局户口办公室和学校驻地派出所,将其户口迁回原住地。
五、一九八三年入学,户口尚未迁入学校的收费走读生和中专生,可按上述精神一次性给其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