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新城区政府投资公益类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新城区政府投资公益类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7-03-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铁政办发[2007]200724号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新城区政府投资公益类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建立激励公益类项目向新城区优化整合的收费机制,规范政府投资公益类项目收费标准,改善投资环境,市政府决定对新城区政府投资公益类项目收费实行阶段性鼓励政策。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收费项目
此次公布的涉及建筑行业收费项目共计60项(详见附件)。其中,行政性收费26项,政府性基金11项,经营服务性收费23项。涉及新城区建筑行业的收费项目一律以《新城区政府投资公益类项目收费项目及标准明细表》为准,凡未列入明细表的,被征收单位有权拒绝支付,并向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政府纠风办举报。
二、规范收费标准
今后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原则上不予减免。本次公布阶段性收费标准主要目的是,引导更多的公益类项目尽快落户新城区,拉动新城区建设。除中央和省级分成收入部分及市级无权减免的收费项目不予减免外,对政府部门在新城区投资的公益类项目,按落户时间和收费性质给予不同程度的优惠,遵循的主要原则是:
1.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最高按原标准的30%征收,具体标准双方可在此范围内具体协商;
2.管理性收费项目按原标准的30%起征,逐年提高;
3.证照工本类收费项目按原标准的50%征收;
4.成本补偿性收费项目不予减免。
三、规范收费管理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收费项目及征收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相应行政审批的办理,均应进入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办公,实施限时办结、超时默许制度。超出市政府规定时限的,由市政府授权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直接审批。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应按照自愿原则,选择有资质的服务主体,不得以行政手段强行要求项目单位接受各种经营服务并收取费用。
上述鼓励政策只限于新城区政府投资的公益类项目,具体收缴方式、缴费办法等均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投资项目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在执行中如有收费项目的增加、取消或调整,以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为准,并按同类收费项目享受减免政策。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截止到2010年底。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新城区政府投资公益类项目收费项目及标准明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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