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地税机关为我市医疗保险费征收主体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3-05-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铁政办发[2003]34号

关于明确地税机关为我市医疗保险费征收主体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和辽宁省医疗保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巩固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已取得的成果,加快推进改革的步伐,加大医疗保险基金的征收力度,切实保障医疗保险费及时、足额、安全征收到位,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3年6月1日起,各级地税机关为我市医疗保险费的唯一征收主体,今后凡医疗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和检查均由地税机关负责。

各地区接到通知后要迅速组织落实,加强领导,做好协调工作,确保在5月31日以前完成医疗保险费由地税机关征收的交接工作。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医疗保险费征缴有关政策,加大征收和清欠力度,做到应缴尽缴;要密切与医疗保险、财政等相关部门配合,共同做好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二OO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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