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建设用地项目拖欠农民补偿费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建设用地项目拖欠农民补偿费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07-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铁政办发[2004]46号
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建设用地项目拖欠农民补偿费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建设用地项目拖欠农民补偿费问题的处理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于建设用地项目
拖欠农民补偿费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切实解决我市建设用地项目拖欠农民补偿费问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当前拖欠农民各项土地补偿费问题的处理意见
1.清欠的时间要求。凡拖欠农民各项土地补偿费的,务必要在今年年底前将拖欠款补偿到位。对10万元以下的拖欠款要在近期补偿到位。
2.坚持谁征地谁使用土地谁负责的原则解决拖欠问题。对拖欠的各项土地补偿款,由原征用和使用土地的单位负责落实,建立法人负责制,确保落实到位。
3.政府征用地或公益事业征用地等补偿费问题。当地政府征用的土地或公益事业用地,土地补偿款由当地政府负责落实,当地财政予以解决。
4.招商引资企业用地的补偿费问题。坚持谁用地谁支付补偿费的原则。对属于政府担保的,哪级政府担保,哪级政府负责支付,具体落实到项目负责人。
5.房地产开发等经营使用地的补偿费问题。对已经拖欠农民各项土地补偿费的,停止一切供地,并限期偿还;对在限期内不偿还的,依法强制执行清偿拖欠农民各项土地补偿费,并由其支付利息。
二、对今后征用和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问题的意见
1.建立严格的征地和使用地补偿费专户管理制度。今后凡征用和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要由县(市)、区以上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征地补偿方案将土地补偿费统一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
2.建立征用和使用土地补偿费定期落实制度。今后对征地补偿费未落实的征地项目不予报批。
3.各级国土、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拖欠农民各项土地补偿费的监督检查,对拖欠、乱支、乱用农民补偿费的要严肃处理。
4.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建立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有拖欠农民土地补偿费情况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铁岭市国土资源局
二OO四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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