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关于公布市级政府机构保留与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及取消部分行政收费项目的通知
无锡市政府关于公布市级政府机构保留与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及取消部分行政收费项目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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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1-08-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政府关于公布市级政府机构保留与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及取消部分行政收费项目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改革政府管理方式,减少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转变政府职能,努力营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环境,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积极为基层、为企业、为群众搞好服务,市政府组织力量,结合机构改革,对市级政府机构行政审批事项和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原市级政府机构行政审批事项1393项,保留567项,取消和减少826项,总的减幅为5917%。其中,审批与核准事项由原来的783项,削减为314项,减幅为599%。同时,取消市级行政收费项目38项。现将市级政府机构保留与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及取消的部分行政收费项目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市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维护改革成果,凡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收费项目,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即予取消,停止审批和收费。同时,要注意加强与市(县)、区及有关方面的衔接,防止出现管理上的疏漏。具体实施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二、对保留的审批事项,必须改进审批方式,规范程序,简化环节,提高效率。凡不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影响社会稳定的,都要公开审批内容、审批依据、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和收费标准,以增加审批行为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三、今后如需设立新的审批事项或收费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设立的外,均须报市政府批准。对擅自设立或恢复已取消审批事项及收费项目的,要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四、市级政府各部门要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结合部门工作职责,进一步改革管理方式,适时清理、调整不符合转变政府职能要求的审批事项,不断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
五、各市(县)、区政府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积极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并与市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衔接。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有条件的要设立公开办事场所,统一对外办理审批事项,真正做到方便群众、服务基层,树立人民政府的良好形象。
附件:无锡市市级政府机构保留和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2无锡市市级政府机构取消部分行政收费项目目录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
无锡市市级政府机构保留与取消
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37项)
一、保留事项(18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6项)
1市权限内基本建设(含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
2市区建设用地计划
3微机开发基金项目
4市权限内鼓励或允许类外商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5市区涉外房地产、旅游、社会事业合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6权限内市区年度地方机动财力计划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12项)
1市权限以上的基本建设及社会事业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
2省级农业重点龙头企业申报
3地方高校、成人高校、中专、技校招生计划
4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债券、股票,设立和发行产业投资基金
5国家级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重大高技术专项,省级重大产业化前期新技术、成套装备的研制开发和示范工程及国家、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的设立
6国家计委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进口设备免税
7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8重要农产品进口配额
9国家限制甲乙类外商直接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10电子信息应用贷款项目(倍增计划)及贴息
11国家产业发展导向目录确定的工业基建项目
12国家农业综合性示范项目(包括小城镇经济综合开发和现代化农业示范项目)
二、取消事项(19项)
(一)取消的审批事项(16项)
1农业企业的设立及变更
2农村个私工业企业的设立及变更
3社会事业口企业的设立及变更
4限额以下农业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5机关事业单位购置商品房
6工业企业设立(需宏观调控的除外)
7物业管理业企业设立
8房地产中介企业设立
9勘察设计企业设立
10建筑行业企业设立
11市区大中专技校招生农转非(转移到市公安局)
12棉花经营单位资格
13市(县)、区各类农转非指标安排及人员(下放)
14外经贸口企业的设立及变更
15科技型企业设立
16装璜业企业设立
(二)取消的审核事项(3项)
1水利以工代赈项目
2小轿车经营资格
3三产企业设立
市经济贸易委员会(102项)
一、保留事项(31项)
(一)保留的审批事项(3项)
1企业改制,企业资产处置
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
3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
(二)保留的审核事项(19项)
1国家、省级重点技术创新、重大装备国产化研制项目、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以及新产品新技术鉴定与验收
2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产学研联合示范企业
3重要工业品进出口计划
4生产企业纺织品出口被动配额申请、招标
5商业领域利用外商投资项目及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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