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供销社与棉花企业社企分开的实施意见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供销社与棉花企业社企分开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 文号:宿政发〔2003〕1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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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3-09-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供销社与棉花企业社企分开的实施意见
宿政发〔2003〕1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1〕9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全省供销社与棉花企业社企分开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28号),加快全市供销社棉花企业经营机制和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现对全市供销社棉花企业社企分开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社企分开的目标和原则
(一)社企分开的目标。各县供销社与其所属的棉花企业在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企业改革的基础上,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解除行政隶属关系,使棉花企业成为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发展跨地区、跨所有制、贸工农一体化的棉花企业集团,促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棉花流通体制。
(二)社企分开的原则。按照清产核资后有关部门确认的出资比例分担债权、债务,保护出资人合法权益;防止悬空、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维护债权人利益,确保公有资产不流失;妥善安置企业职工,维护社会稳定。
二、社企分开的主要工作
(一)清产核资。各县财政部门会同经贸、税务、供销社、农发行等有关部门,清查核实棉花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总量及构成,清理债权、债务。清产核资工作原则上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29号)、财政部、国家经贸委、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清字〔1996〕11号)和《宿迁市产权制度改革清产核资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关财务处理问题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232号)执行。清产核资的基准日为2001年12月31日。对1999年9月1日以前的资产、负债数额,以各有关部门共同清理核查的截止日期1999年8月31日的财务数据为依据;对1999年9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情况,要进行全面的清产核资。对于国发〔2001〕27号文件下发后进行过改制或权属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棉花企业,也必须进行清产核资,如债权、债务已合理确定,且有银行的债权落实证明,没有逃废、悬空银行债务,则予以确认;不符合要求的,应重新确定债权、债务。
(二)产权界定。各县财政部门要会同经贸、税务、供销社等有关部门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本着“依法确定、尊重历史、宽严适度、有利监管”的原则,对棉花企业进行产权界定。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棉花企业产权界定工作原则上按照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89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企业改革。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县供销社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结合本地棉花企业的实际情况,深化以“三置换一保障”(产权或股权置换、土地使用权置换、职工身份置换和社会保障)为核心内容的产权制度改革,做到“彻底改、改彻底、改到位”。
1.净资产较多,资产质量较好,符合棉花购销、加工条件的规模较大的棉花企业,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鼓励棉花企业通过相互参股,吸引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入股,或是向社会法人和自然人转让股权,推进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2.净资产较少,资产质量一般,符合棉花购销、加工条件的中小型棉花企业,通过改组、兼并、联合、出售等形式放开搞活。要大力促进股权转让流动,使经营者、经营层和技术业务骨干多持股、持大股或控股经营。涉及企业兼并的,兼并企业要承担被兼并棉花企业的全部债权、债务和职工安置工作,涉及企业出售的,出售所得应优先安置企业职工和偿还所欠银行债务。
3.资不抵债,连年亏损,扭亏无望,不能按期偿还债务的棉花企业应依法实施破产。破产企业要把稳定工作放在首位,妥善安置职工,职工安置费用在破产财产中优先列支,其余债务按有关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进行清偿。
4.经营亏损,职工较少,债权、债务明晰的棉花企业,可关闭或依法破产。债务人与债权人对债务问题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又能安置好职工的企业,可由供销社依法注销;对不能清偿债务,又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依法破产。
积极推进棉花企业产业化经营。要打破地区、行业、部门界限,以市场为导向,通过改组、改造、联合、兼并等形式,建立棉花生产、收购、加工、贸易一体化的贸工农企业集团。同时,加大棉花企业布局调整和技术改造力度,淘汰落后和过剩的生产能力。
(四)社企分开。棉花企业改制后,供销社即与棉花企业实现社企分开。
1.社企分开后的棉花企业,应根据企业改制或社企分开具体方案,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改制登记或重新登记。申请登记注册时,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棉花收购或者加工资格证书外,还应提交县财政部门出具的产权界定文件和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宿迁市中心支行或其县级支行债权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书》等文件。棉花企业进行改制登记或重新登记,必须承担原有的债权、债务,妥善安置职工。
2.社企分开后的棉花企业,要把改革、改组、改造与加强管理结合起来,转换经营机制。要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发展现代营销方式,加强成本核算和成本管理,增强竞争实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棉花企业,应实行经营者聘任制和全员劳动合同制,经营管理者的薪酬必须与其职责、贡献挂钩;按照有关规定,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对经营管理者可试行以年薪制为主要内容的分配制度。
3.社企分开的关键是实行人、财、物的真正分开。供销社不得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干预棉花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向棉花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其在职人员不得在棉花企业兼任领导职务。
4.切实尽快解决县级供销社所需经费。根据省政府苏政发〔1999〕81号、〔2001〕98号文件精神,县级供销社人员和所需经费由同级编办和财政部门严格核定。县级供销社在社企分开、精减机构、分流人员、转变职能后,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三、促进社企分开工作的主要措施和政策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社企分开是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对于促进棉花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市场竞争主体,促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棉花流通新体制具有重要意义。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负责,各有关部门和相关债权银行参加的社企分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加强组织协调,防范和处理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切实保证社企分开工作顺利进行。各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社企分开工作的领导,实行领导负责制。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社企分开工作由同级经贸部门负责;企业改制由棉花企业提出改制方案,经同级供销社审核同意后报同级社企分开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其他各有关部门承担相应的工作职责。
各县供销社和棉花企业要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企业实际,认真制定社企分开和企业改制方案,就清查资产和界定产权、资产评估、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和核销不良资产、职工劳动关系调整、净资产调整和股权设置等提出工作措施和时间进度,报同级社企分开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严肃纪律,强化监督管理。各县供销社和棉花企业要严肃财经纪律,不准隐匿、转移企业资产;不准逃废、悬空银行债务;不准以任何名义私分企业钱物和资产;不准弄虚作假、涂改、伪造、转移或者销毁帐目;不准抽逃企业资金,不准从企业平调、挪用资金或向企业摊派各种费用。各县人民政府要安排审计部门加强对社企分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对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等工作进行监督,切实保护出资者的合法利益。监察机关对在社企分开工作中弄虚作假,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并造成损失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切实减轻棉花企业历史负担,支持发展大型棉花企业。对1999年9月1日以前棉花企业老商品棉库存和政策性财务挂帐,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对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企业经营性亏损和擅自处理1999年8月31日以后收购的棉花造成的亏损,由棉花企业自行消化解决。在解决棉花企业历史包袱时,要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和逃废、悬空银行债务的现象发生,保护出资人和债权人利益不受损失。对纺织企业拖欠的货款,待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提出解决办法后清理解决。符合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条件的大型贸工农一体化棉花企业,按规定程序申报、认定后,可列入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予以支持。
(四)妥善安置职工,维护社会稳定。在各地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供销社和棉花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安置棉花企业富余人员。做好改制企业职工劳动关系调整工作,要坚持依法办事,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棉花企业职工调整劳动关系和计发经济补偿金,参照国有企业改制的有关规定执行。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发放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要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统筹并足额补缴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发放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五)棉花企业改制中的有关政策。改制企业资产损失的核销,提取存货跌价准备金,职工安置费和养老、失业、医疗保险金的提留,企业历年的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结余的处理,净资产的作价方法,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规定,分离企业后勤服务机构和辅助生产单位等问题,参照苏政发〔1999〕69号、苏政发〔2000〕3号和4号、苏政发〔2001〕84号、苏政发〔2002〕41号和135号、苏政发〔2003〕14号、苏财工〔2000〕46号和118号、苏国土资发〔2000〕53号等文件执行。已改制的棉花企业可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各项政策。各县对国有企业改制的有关优惠政策,棉花企业在社企分开和改制中应参照执行。
棉花企业改制中的有关税收问题按照国税发〔1997〕190号、国税发〔1998〕97号和国税发〔2000〕11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各县人民政府应按照社企分开的要求,结合本地棉花企业实际,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好工作进度,确保社企分开工作有序进行。各县要在调查研究、摸清情况的基础上,于2003年9月底前完成本地棉花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提出企业改制的具体实施方案;于2003年10月底前完成对棉花企业改制登记或重新登记工作。市社企分开工作领导小组于2003年11月对各县社企分开工作进行检查。
二OO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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