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涉及工业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文号:宿政发〔2005〕71号
颁布日期:2005-06-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涉及工业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宿政发〔2005〕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服务全市“工业突破”战略,打造全省及淮海经济区收费项目最少、收费标准最低的投资环境,市政府决定对全市涉及工业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含基金,下同)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全市涉及工业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调整原则

(一)对涉及工业投资企业的收费,在市权范围内除确需保留外一律予以免收。

(二)对确需保留的收费,属省权范围内的,按省定最低标准调整;属市权范围内的,园区(包括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和各县工业园区,以下同)内按现行标准50%降幅进行调整,园区外按30%降幅进行调整。

(三)对需转报省以上部门批准的证件类工本费、审查费,按省规定标准调整。

三、调整内容

主要对涉及工业投资企业的8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作如下调整:园区内执行原标准27项,降低23项,取消(免收)32项;园区外执行原标准39项,降低33项,取消(免收)10项,具体详见附表。

四、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

(一)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和收费公示制度,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对无证收费的按乱收费查处。

(二)全面实行工业投资企业收费“两卡”制度。在全市工业投资企业中全面实行《工业投资企业缴费明白卡》和《收费监督卡》制度,“两卡”格式由市软建办和市物价局统一监制,县、区监察、物价部门负责在辖区内逐户分发和日常管理。

(三)加强对各类培训班收费管理。对涉及工业投资企业的各类培训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全市任何组织举办涉及工业投资企业的培训,必须事前依据相关文件到同级软建办登记备案,经批准后到同级物价部门核定培训收费标准。

(四)进一步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对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市场化的要求,由被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经营服务单位,实行自愿委托、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协商收费;严禁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依托行政权力指定服务、强制收费。

(五)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全市各级行政中心都要将本次重新审定的涉及工业企业收费目录在办事大厅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各收费单位也要在收费窗口公示本部门、本单位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接受企业及社会监督。

附件:宿迁市涉及工业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调整一览表

宿迁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

宿迁市涉及工业投资企业

行政事业性收费调整一览表

序号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收费调整意见

园区内工业企业

园区外工业企业

工商部门

1、企业注册登记费

按注册资金总额:1000万元以内按0.8‰,超过1000万元部分按0.4‰,超过一亿元部分免收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

按规定标准征收

按规定标准征收

2、年度检验费

50元/户.年

同上

按规定标准征收

按规定标准征收

3、经济合同鉴证费

购销、建筑按价款的1.5‰,加工及其他按价款的0.5‰,最高不超过3000元。

同上

取消

取消

4、知名商标认定费

1300元/件

宿价费函[2002]5号

700元/件

1000元/件

公安部门

1、易燃易爆物品安全许可证

20元/证

苏价费[98]84号

取消

取消

2、易燃易爆物品安全员证

3元/证

同上

取消

取消

3、治安联防费

50人以上企业按企业应派人数30元/人.月,50人以下企业0.6元/人.月(应扣除农民工数)

苏价费[98]87号

苏财综[2004]55号

免收

按规定标准减半征收

消防部门

1、火灾扑救补偿费

按保险理赔额的5%征收

苏价涉字[92]第70号

按保险理赔额的2.5%征收

按保险理赔额的3.5%征收

环保部门

1、排污费

苏价费[2003]197号

按省规定标准征收

按省规定标准征收

①污水排污费

0.7元/污染当量,污水超标排污费加收一倍

环保部门

②废气排污费

0.6元/污染当量

苏价费[2003]197号

按省规定标准征收

按省规定标准征收

③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

冶炼渣25元/吨、粉煤渣30元/吨

炉渣25元/吨、煤矸石5元/吨、

尾矿15元/吨、其他渣(含半固态、液态废物)25元/吨

按省规定标准征收

按省规定标准征收

⑤噪声超标排污费

详见文件

按省规定标准征收

按省规定标准征收

2、环境监测收费

按文件规定执行

苏价费[2004]313号

按规定标准90%收取

按规定标准90%收取

质量监督部门

1、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详见文件

苏价费[1992]496号

苏价费函[2001]12号

苏价费[2003]407号

苏价费[2004]152号

按规定标准减半征收

按规定标准的

70%征收

2、统一代码证书工本费

正本10元/证、副本8元/证、技术服务费90元/证、IC卡工本费40元/证

苏价费[97]522号

苏价费[2003]151号

按规定标准征收

IC卡自愿选择

按规定标准征收

IC卡自愿选择

3、计量检定收费

详见文件

宿价费[2003]128号

按规定标准减半征收

按规定标准80%征收

4、纤维检验收费

详见文件

[92]价费字496号

苏价费[2002]54号

按规定标准减半征收

按规定标准80%征收

5、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收费

详见文件

苏价费[2004]227号

苏价费[96]106号

按规定标准减半征收

按规定标准80%征收

6、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

详见文件

苏价费[1996]106号

苏价费[2004]226号

按规定标准减半征收

按规定标准80%征收

7、条码标识检验收费

210元/全项(15),按项收费。每项收费详见文件

苏价费[1997]187号

按规定标准征收

按规定标准征收

8、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

2200元/产品

苏财综[2002]70号

按规定标准征收

按规定标准征收

质监部门

9、各类证书工本费

详见文件

苏价费[1992]143号

苏价费[1997]37号

苏价费函[2000]43号

按规定标准征收

按规定标准征收

劳动部门

1、劳动合同鉴证费

3元/份

苏价费[1996]272号

1元/份

2元/份

2、变更合同鉴证费

1元/份

苏价综[2002]174号

免收

免收

3、仲裁案件受理费

3人以下20元/件、4-9人30元/件、10人以上50元/件

苏价综[2002]174号

免收

免收

4、仲裁案件处理费

按实际开支收取

同上

按实际开支收取

按实际开支收取

5、职工伤残鉴定费

一般:280元/起,因疑难病需专家会诊300元/起

苏价费[1996]156号

一般:260元/起,因疑难病需专家会诊270元/起

一般:260元/起,因疑难病需专家会诊270元/起

6、劳动用工年检登记证

10元/证

苏价费函[1999]201号

免收

免收

7、劳动用工年检合格证

5元/证

苏价费函[1999]201号

免收

免收

卫生部门

1、卫生防疫收费

其中(1)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10元/证

苏价费[1996]417号

苏价费[2002]189号

8元/证

9元/证

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审查费

年产值或销售额>200万元,500元/单位(个);年产值或销售额100-200万元,300元/单位(个);年产值或销售额10-100万元,100元/单位(个);食堂50元/单位(个)

苏价费[1996]417号

免收

按规定标准减半征收

3、建设项目卫生可行性评价费

总投资额>1亿元,基数20万元,超过1亿元部分按1‰加收;总投资额≤1亿元,按2‰、基数4万元;总投资额≤1000万元,按3‰、基数6000元;总投资额≤100万元,按4‰、基数800元;总投资额≤10万元,按5‰、基数100元。

苏价费[1996]417号

苏财综[1996]153号

免收

按规定标准减半征收

民政部门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按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90%缴纳。

苏价费[1999]141号

按规定标准减半征收

按规定标准的

70%征收

人武部门

1、民兵训练统筹费

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05-0.1%

私营企业60元/户.年

苏发[1998]16号

宿政发[1999]88号

免收

免收

国土部门

1、征(拨)用土地管理费

城区按征地总费用2%、其他3%

苏价涉[95]155号

苏价服[2001]281号

按省规定标准执行

按省规定标准执行

2、土地用途变更费

市区、县城区2元/平方米(县城以下按1元/平方米

苏价涉[95]155号

苏价房[97]466号

按省规定标准执行

按省规定标准执行

3、耕地开垦费

非农用地:占用耕地5元/平方米、占用基本农田7元/平方米

苏政办发[1999]87号

按省规定标准执行

按省规定标准执行

4、土地登记费

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110元,每超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苏价房[99]134号

按省规定标准执行

按省规定标准执行

5、矿产资源补偿费

详见文件

国务院[94]150号令

按省规定标准执行

按省规定标准执行

6、土地复垦费

2000元/亩

苏价房[95]155号

苏政发[1999]8号

按省规定标准执行

按省规定标准执行

7、临时用地管理费

城乡各类经营用地2.5元/平方米.年

苏价涉[95]155号

按省规定标准执行

按省规定标准执行

8、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

非农建设征(拨、使)用土地2.4元/平方米

苏发[1995]8号

苏政办发[1995]62号

按规定标准执行。

按规定标准执行。

9、土地闲置费

划拨3000元/亩.年;出让:按出让金15%计征

苏价服[2004]494号

按省规定标准征收

按省规定标准征收

十一

建设部门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非经营拆迁单位不超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0.2%,经营拆迁单位不超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0.4%

苏价费[97]522号

免收

按规定标准的50%收费

2、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

苏价服[2002]221号

苏价服[2004]292号

宿价服[2004]58号

①房屋所有权登记费(非住宅)

详见文件

按规定标准50%收费

按规定标准的70%收费

②房屋他项权利登记费(包括抵押权、典权等)

非住宅按不超过非住宅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标准的60%收取。

按所有权登记费标准的50%收取。

按所有权登记费标准的70%收取。

3、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

按工程建安工作量1.7%收费

苏价服[2001]281号

按规定标准执行

按规定标准执行

4、白蚁防治费

七层以下(含七层、地下室)2.3元/平方米,八层以上(含八层)0.7元/平方米

苏价工[1996]422号

苏财预[2002]95号

免收

七层以下(含七层、地下室)1.8元/平方米,八层以上(含八层)0.5元/平方米

5、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

按建筑面积计算的建筑物:10元/平方米,不按建筑面积计算的建筑物以实际用量:0.05元/砖

苏财综[2003]153号

按规定标准执行

按规定标准执行

6、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

2元/平方米

苏财综[1999]69号

宿政办发[2002]32号

免收

按规定标准的50%收费

7、施工图设计、抗震设计审查费

详见文件

苏价服[2004]26号

免收

按规定标准的50%收费

十二

规划部门

1、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市区、县城区按建筑面积75元/平方米征收,各种临时建筑减半预收

宿价服[2003]12号

宿发[2004]12号

按规定标准执行

按规定标准执行

县以下建制镇:在建制镇规划区内按建筑面积20-50元/平方米征收

苏价服[2001]377号

十三

城管部门

1、户外广告和标志收费

详见文件

苏价服[2002]252号

宿价费[2002]143号

免收

按规定标准的50%收费

2、建筑工程产生的废料、渣土处理费

①地面以上部分1.5元/M2;②建筑工程余土处理费(指地面以下部分)3.5元/M2。

宿价工[2004]15号

免收

按规定标准50%收费

十四

人防部门

1、人防建设经费

13元/人.年(按上年末职工在册人数)

苏价服[2002]294号

宿价服[2003]70号

免收

按规定标准的50%收费

人防部门

2、易地建设费

2400元/平方米(按总建筑面积2%的比例计算应缴面积)

同上

按规定标准执行

按规定标准执行

十五

气象部门

1、防雷减灾收费

详见文件

苏价服函[2002]150号

苏价服[2004]200号

按规定标准90%收取

按规定标准的90%收费

十六

经贸(外贸)部门

1、出口产品证明书费

货物原产地证明书35元/证;不可抗力证明书,按争议金额的0.5‰(最高不超过800元)

价费字[1992]236号

苏价费[2004]468号

按规定标准收费

按规定标准收费

2、认证费

商标注册认证40元/份,对外经济贸易文件认证100元/份(加急150元/份),对外经济贸易单证认证10元/份。

苏价费函[2003]121号

苏财综[2003]112号

按规定标准收费

按规定标准收费

3、证件费

进出口许可证制证服务费30元、装船证10元、手工制品证书10元、最终用户证明书2元、技术引进合同批准证书2元

价费字[1992]236号

苏价费函[2000]63号

按规定标准收费

按规定标准收费

十七

安监部门

1、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100元/证

苏价费函[1996]93号

计价格[2002]434号

取消

取消

2、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IC卡)工本费

18元/证

取消

取消

十八

供电部门

1、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建筑工作量的1‰

苏价费[2001]281号

按规定标准执行

按规定标准执行

十九

水务部门

1、地下水水资源费

市区取用地下水用户:在地表水源水厂管网到达地区0.90元/吨;在地表水源水厂管网未到达地区0.60元/吨。

苏价工[2004]136号

宿价工[2004]95号

按规定标准执行

按规定标准执行

2、地表水水资源费

市区取用地表水用户0.13元/M3

苏价工[2004]136号

宿价工[2004]95号

按规定标准执行

按规定标准执行

3、污水处理费(使用地下水用户)

市区使用自备水源,并将污水排入城市设施进行集中处理的单位:工业用水0.70元/M3

苏价工[2003]228号

宿价工[2003]129号

按规定标准执行

按规定标准执行

十九

水务部门

4、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

兴建建筑物等0.5元/M3.月

苏价费[1999]461号

苏价费[2000]373号

0.2元/M3.月

0.45元/M3.月

占用内河河道岸线的3元/米.月

0.2元/米.月

2.7元/米.月

占用河道、水库等从事旅游、娱乐的0.2元/M3.月

0.1元/M3.月

0.18元/M3.月

5、水土流失防治费

⑴水行政主管部门治理:详见文件

⑵生产建设单位自行治理:免收

苏财综[1997]140号

免收

按规定标准90%收费

6、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详见文件

苏财综[1997]140号

免收

按规定标准90%收费

7、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溉工程设施补偿费

详见文件

苏财综[1996]133号

免收

按规定标准90%收费

二十

药监部门

药品检验收费

详见文件。委托药品检验的送检者;抽检不收费

苏价工[2003]175号

按规定标准50%收费

按规定标准70%收费

二十一

粮食部门

粮油储存品质检验费

稻谷250元/4项;小麦110元/2项;玉米180元/3项;大豆210元/2项

苏价费函[2000]5号

苏财综[2000]6号

按规定标准50%收费

按规定标准70%收费

二十二

林业部门

1、绿化费

8元/人.年

宿价费[97]40号

宿政办发[2005]71号

按规定标准执行

按规定标准执行

2、义务植树统筹费

5元/人.年

宿价费[97]40号

宿政办发[2005]71号

按规定标准执行

按规定标准执行

3、育林基金

按销售或成交价的12%

苏农林[94]16号

苏财农[94]23号

按规定标准60%收费

按规定标准80%收费

4、森林植物检疫费

调运检疫:木材起点额1.00元,以后按货值0.1%;

[1992]价费字196号

按规定标准减半收费

按规定标准70%收费

5、森林植被恢复费

详见文件

苏财综[2003]13号

按规定标准减半收费

按规定标准70%收费

二十三

财政部门

1、围垦造地专项资金

按耕地占用税实征额的10%。征收执行500元/亩

苏财农税[1997]17号

前五年全额免收,第六至第十年减半征收

按规定标准执行

财政部门

2、市场物价调节基金

销售额或营业额的1%,其中从事调拨批发业务按进销差价的3‰征收,银行、保险部门按营业税额的2%

苏政办发[1998]57号

前五年全额免收,第六至第十年减半征收

按规定标准执行

3、粮食风险基金

按上年销售收入:商品流通企业1‰,服务业1.5‰,工交企业、建筑安装企业1‰,银行保险0.5‰,邮电1%

苏政办发[1998]54号

前五年全额免收,第六至第十年减半征收

按规定标准执行

4、防洪保安资金

工业、交通、农业等生产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1‰征收,批发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0.5‰,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1‰,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按上年营业收入的1‰,城乡有固定工资性收入的在职职工每人每年缴纳15元

苏政办发[1999]46号

宿政发[1999]107号

前五年全额免收,第六至第十年减半征收

按规定标准执行

5、人民教育基金

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地市级60元,县处级50元,县处级以下45元/人.年

个体工商户:45元/人.年

苏财综[1995]135号

宿政发[1997]293号

前五年全额免收,第六至第十年减半征收

按规定标准执行

6、教育地方附加费

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1%征收,其它企业按销售收入的1‰征收

苏财预[1994]134号

宿政发[1997]293号

前五年全额免收,第六至第十年减半征收

按规定标准执行

7、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费

国有企业:50元/项

苏价费[1992]15号

免收

按规定标准执行

8、外商投资企业场地占用费

执行土地使用税标准

苏财字[1995]53号

前五年全额免收,第六至第十年减半征收

按规定标准执行

9、解困基金

按超额部分的3%征收,厅级40元/人.月,处级30元/人.月,科级及以下20元/人.月

苏价费函[1996]93号

计价格[2002]434号

前五年全额免收,第六至第十年减半征收

按规定标准执行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定西市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

定西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