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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 | 文号:盐政发〔2008〕115号 |
|---|---|
| 颁布日期:2008-06-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
盐政发〔2008〕115号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省属驻盐各单位:
为保证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平稳运行,确保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和“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筹集养老保险基金,保证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7月1日起,将市级机关事业参保单位的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由22%调整为25%,缴费基数按规定为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总额;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比例不变。
以上通知,请即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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