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转发关于切实维护新闻工作者进行新闻采访报道合法权益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文号:温委办发〔2004〕10号
颁布日期:2004-01-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转发关于切实维护新闻工作者进行新闻采访报道合法权益的通知

温委办发〔2004〕10号

市直属各单位党委(党组):

根据市委领导意见,现将《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新闻工作者进行新闻采访报道合法权益的通知》(浙委办发〔2004〕1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

2004年1月17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关于切实维护新闻工作者进行新闻采访报道

合法权益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省直属各单位党委(党组):

新闻工作者开展合法的新闻采访、报道活动是其职责所在,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尊重、支持和保护。但是,近年来也发生了新闻工作者在采访活动中被殴打、被砸抢摄影摄像设备、被恐吓威胁,甚至被非法拘禁等事件。为切实维护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新闻采访、报道活动正常有序开展,经省委领导同志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各单位要支持新闻单位及新闻工作者的工作,积极为他们正常的采访、报道活动提供便利条件。要善于运用新闻舆论工具指导、推动工作。对于新闻媒体披露出来的问题,所涉及的单位必须认真对待,积极整改。要进一步加强法制教育,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努力营造重视维护新闻工作者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二、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认真做好新闻单位及新闻工作者采访、报道活动的指导、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新闻宣传工作方针和有关规定,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切实加强对新闻报道的组织指导,及时协调解决新闻报道中遇到的问题,难以把握的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党委。要教育广大新闻工作者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大力弘扬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坚持为党和人民的利益鼓与呼,塑造新时期新闻工作者的良好形象。新闻工作者要严格遵守宣传纪律,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新闻采访报道活动。

三、各级纪检、监察、司法和公安机关要切实维护新闻工作者开展正常采访、报道活动的合法权益。对违反党纪政纪,影响新闻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干扰新闻单位及新闻工作者正常的采访、报道活动的,纪检、监察机关要按党纪、政纪严肃查处;对触犯法律的,司法机关要依法严惩肇事者。省、市新闻工作者协会要加强与纪检、监察、司法和公安机关的联系,争取他们的配合和支持。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200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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