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延吉市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收费管理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延吉市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收费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07-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延州政办函〔2005〕42号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延吉市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收费管理的通知
延吉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局室:
为进一步推动延吉市城镇化建设进程,提升城市品位,增强城市吸引力,加快首府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步伐,州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对延吉市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及经营性收费的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内容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挖掘道路复原费、工程质量监督费、树木砍伐费、人防工程结建费、新型墙体材料费、土地费及出让金、热源建设入网费、自来水入网费、污水处理入网费、占道费、房屋交易费、房屋拆迁管理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房屋安全技术鉴定费和其它行政事业性及经营性收费等。
二、收费范围
凡在延吉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其行政事业性及经营性收费,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原则上应收尽收。
三、减免条件
(一)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州政府明文规定应免收相关费用的建设项目。
(二)由开发商垫资进行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含历史遗留下来的),并有延吉市人民政府承诺的开发建设项目。
(三)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需经州长同意,州政府办公室正式发文,明确减免内容和减免数额。
四、遵循原则
(一)城市开发建设项目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审批、划价,不得随意降低收费标准。
(二)各级领导干部按照工作分工对实行“阳光审批”、“阳光收费”负有重要责任,要深入实际,搞好调研,严防在审批过程中出现随意减免的现象。
(三)各级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擅自提高或降低已经确定的收费标准。
(四)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定期检查收费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以往州及延吉市为招商引资或扶持企业发展而予以减免的优惠政策仍有延续性。
(六)此通知规定适用于驻延吉中、省、州及延吉市直属部门和单位。
二○○五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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