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3-03-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延州政办发[2003]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室: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吉政办发〔2002〕55号)有关精神,为鼓励和促进我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凡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具体免交收费项目如下:

(一)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商品展销会资格证工本费。

(二)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车船使用税标志工本费。

(三)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健康合格证工本费。

(四)红十字会收取的群众性卫生救护培训费。

(五)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及变更登记费。

(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劳动年检工本费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收取的各项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七)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驾驶员证工本费、机动车辆行车证工本费、机动车辆检验费。

(八)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

(九)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取的用地管理费。

(十)城建部门收取的城市卫生费、占道费。

(十一)人防部门收取的人民防空建设“四项收费”。

(十二)交通部门收取的运输管理费、营业性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十三)经贸部门收取的酒类专卖利润、专卖管理费。

(十四)文化部门收取的文化市场管理费。

(十五)物价部门收取的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工本费及年审费。

(十六)手工业合作联社收取的手工业联合社企业管理费。

(十七)林业部门收取的绿化费。

(十八)有关主管部门收取的城镇集体企业管理费。

二、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和关闭破产企业组建劳务派遣企业以及国有下岗失业人员自行组织从事非正规就业的,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发给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可直接到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临时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并享受上述规定的各项收费优惠政策。

三、上述有关收费优惠政策暂定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

四、对按照规定免交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收费主管部门、各执收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执行或变相收费。

五、对从事个体经营和非正规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涉及的各种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部门要研究制订照顾性政策,有规定收费标准幅度的按照最低标准收取,严禁强制收费、搭车收费或各种形式的集资、摊派和乱收费。各收费主管部门、各执收单位及各类协会不得强行收取培训费和会费。

六、各级政府及财政、价格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时公布国家、省、州规定免征的各项收费项目,使下岗失业人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收费优惠政策。

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优惠政策落实的监督检查工作。州里将适时组织专项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收费优惠政策的,予以严肃处理。

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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