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州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州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4-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州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室: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州残联、州民政局、州卫生局制定的《全州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全州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实施方案
州残联州民政局州卫生局
(二○○六年四月十日)
为推进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进一步提高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省民政厅、卫生厅、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的通知》(吉残联发〔2006〕5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为目标,以《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工作标准》为依据,充分利用社区和社区卫生医疗服务机构的资源,采取树立典型、以点带面的方式,促进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利用五年(2006年至2010年)时间,在全州培育3至5个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并推荐1个全国示范区,1个省示范区,1个州示范区。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工作的领导,州政府成立了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领导小组。各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此项活动计划的制订以及组织开展工作。全州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实行分级负责制,州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领导小组与各县(市)政府签订目标责任状,各县(市)政府与街(道)、乡(镇)和有关部门签订目标责任状,分级组织落实。未申报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的县(市),要继续抓好以社区康复示范站建设为重点的社区康复示范活动。
四、工作任务
(一)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活动所需工作经费以财政拨款为主,社会筹集为辅,各县(市)辖区覆盖人口每人每年不少于0.30元。要多渠道筹措资金,争取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的支持以及福彩、保障金、定向捐助等,确保活动顺利开展。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普遍设置康复室,配备专(兼)职康复医生,重点开展残疾人医疗康复工作。
(三)社区居委会要依托社区现有的卫生、民政服务机构和各类服务设施,建立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的残疾人社区康复站,配备专(兼)职康复协调员以及相适宜的康复器材、辅助用品、康复普及读物,积极开展康复训练与服务。
(四)实行社区康复协调员、康复医生持证上岗制度。各县(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负责做好本县(市)社区康复协调员和康复医生的培训、考核工作,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
(五)建立康复助残志愿者队伍。通过系统发动、社会招募等办法,招募致力于为残疾人服务的康复助残志愿者,并根据志愿者队伍情况及志愿服务项目,组织志愿者服务队,开展有针对性的康复助残服务。
(六)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社区的宣传阵地,广泛开展各种宣传活动,做到上下联动,为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检查验收
申报国家、省、州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的县(市),要按照《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工作标准》,分阶段自查。州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领导小组将在每年第四季度对县(市)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报请国家和省验收。对开拓创新意识强、工作成效显著的县(市)给予通报表彰奖励。
附件:1.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工作标准
2.州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培育活动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附件1
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工作标准
一、组织管理
(一)政府重视,将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及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列入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考核目标。
(二)制定优惠政策,保障残疾人基本医疗,扶助贫困残疾人得到康复服务。
(三)在区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领导下,成立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负责制定社区康复工作计划,定期召开会议,交流工作情况,协调解决问题,督导检查工作。
(四)街道办事处设专人分管残疾人康复工作,负责建立规章制度,制定工作计划,指导社区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
(五)社区居委会配备社区康复协调员1名,会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调查残疾人康复需求,建立康复服务档案,向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信息和转介服务,协调组织社区内有关机构、人员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和相应的支持。
二、经费设施
(六)按照辖区覆盖人口每人每年不少于0.30元安排社区康复工作经费,用于康复需求调查、建档立卡、人员培训、组织宣传、协调实施、社区康复站建设及社区康复协调员工作补贴。
(七)成立区肢体残疾、精神残疾、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康复技术指导中心和残疾人辅助器具供应服务站,发挥技术示范、人员培训、基层指导、知识普及、咨询转介等作用。
(八)社区卫生机构普遍配备残疾人康复服务设施,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
(九)社区居委会依托本社区内现有机构和设施,安排固定的残疾人活动场所,建立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的社区康复站,配备经济实用、便于社区使用或家庭租借的康复器材和辅助用具、康复普及读物。组织有关人员开展知识技能培训、娱疗、工疗和心理疏导等康复活动,提供日间照料、转介等康复服务。
三、服务内容
(十)残疾筛查、诊断:社区康复协调员会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入户进行残疾筛查和功能评定,早期发现各类残疾,掌握社区内残疾人的康复需求。
(十一)建立康复服务档案:社区康复协调员或由社区居委会指定专人,为社区内残疾人建立康复服务档案,做好工作记录,动态掌握康复需求与服务情况。
(十二)康复治疗、训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依据筛查、诊断结果,对需要进行康复治疗和医学功能训练的残疾人实施康复治疗和训练,包括对视力、听力、智力障碍者进行早期筛查、诊断并转介;对肢体障碍者,进行运动功能、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训练;指导精神病患者合理用药。社区康复协调员负责在社区服务卫生机构和上级康复机构指导下,组织病情稳定的精神病患者和智力残疾人开展工疗、娱疗和其它康复活动;指导聋儿家长进行听力语方康复训练;组织社区内盲人开展定向行走训练。
(十三)康复知识普及;社区康复协调员负责组织卫生、教育、心理等专业技术人员,为社区内残疾人及其亲友举办知识讲座,开展康复咨询活动,发放康复科普读物,传授残疾预防知识和康复训练方法。
(十四)转介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社区内复杂疑难的患者转介到上级医疗机械或者专门康复机构。社区康复协调员根据残疾人在文化教育、职业培训、劳动就业、生活保障、无障碍环境改造及参与社会生活等方面的需要,联系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有效的转介服务。
四、人员培训
(十五)区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制定培训规划,建立培训制度,评估培训效果,社区康复协调员上岗前应接受不少于30学时的集中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
(十六)基层康复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由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承担。培训内容包括:残疾人工作者职业道德教育、康复工作的方针政策、工作原则、工作内容、管理方法、工作流程、残疾与康复基本知识等,每年不少于30学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十七)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由区肢体残疾、精神残疾、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康复技术指导中心和辅助器具供应服务站分别承担。培训内容包括:康复需求调查、残疾评定、训练计划的制定、实用康复训练技术、训练效果评估及训练器具应有等,培训每年不少于120学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五、质量控制
(十八)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单位,康复室设置率达到80%;以社区居委会为单位,社区康复协调员配备率达到80%,培训合格率达到95%。
(十九)残疾人康复需求筛出率不低于60%。
(二十)残疾人康复服务建档率达到90%。
(二十一)残疾人及其亲友对康复服务满意率不低于85%。
附件2
州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
培育活动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长:隋清江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副组长:黄寿峰州残联理事长
金仁石州民政局副局长
安泰善州人事局副局长
金成民州卫生局助理调研员
金莲姬州残联副理事长
成员:朴春山州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处长
全光州卫生局医政处处长
安龙福州人事局考核奖惩处处长
徐雅芹州残联康复部部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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