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州国土资源局部门制定的全州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4-09-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延州政办发〔2004〕43号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州国土资源局部门制定的全州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室: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州国土资源局、监察局、农业局、审计局制定的《全州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四年九月五日

全州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补偿费用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方案

州国土资源局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审计署《关于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意见》和省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农委、审计厅《关于纠正征用土地中侵害农民利益问题协调组工作实施意见》(吉国土资发〔2004〕35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监督检查的内容

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中确定的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情况。

(一)监督检查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工作中制定的规章或政策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清理、修改和废止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规章或政策。

(二)监督检查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的核算和支出情况,纠正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征地补偿标准;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否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核算费用,征地补偿费用是否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足额发放到农民个人手中。

(三)监督检查征地公告和听证制度落实情况,纠正地方人民政府未严格按照《土地征用办法》实行征地“两公告一登记”(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登记)的行为。监督检查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征地过程中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在被征地的乡(镇)、村(屯)进行公告;群众要求举行听证会的,是否举行了听证会;在报批材料中,是否提供了村民意见等有关材料。

(四)监督检查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征地补偿费是否纳入村集体财务,实施专项管理和监督,是否按有关规定在村集体和农民之间合理分配;村集体财务是否实行民主理财、帐目公开;被征地农户应获得的补偿权益是否得到保障;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在管理使用中是否存在违纪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有无征地补偿费的监督管理措施,是否全面纠正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是否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二、监督检查的职责

各级国土资源、监察、农业、审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充分发挥业务监督的职能作用。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查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土地征用政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检查各地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执行情况;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征用土地和补偿费用数量,核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发放情况。

监察部门:负责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与协调,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确保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农业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征地补偿费在村(组)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是否纳入村务公开范围,是否建立健全了相关的规章制度;应支付给农民的征地补偿费是否足额到位;组织并做好专项审计工作(可在征地前介入),参加征地补偿方案的制定。

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审计土地补偿费的收取、分配、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的实施

此次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自查自纠阶段(8月底前)。各县(市)要从征地项目入手,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彻底地自查,坚决纠正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等问题。自查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报州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径送办公室。

(二)重点抽查阶段(8月底至9月20日)。州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将对各县(市)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50%。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将严肃处理,公开曝光。

(三)整改总结阶段(9月21日至10月20日)。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对自查和抽查中的问题要进行彻底整改,拖欠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要补偿到位,否则,不再办理征地审批手续。11月中旬前,州人民政府将向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交我州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报告。

四、监督检查要求

(一)加强领导,确保监督检查工作顺利完成。为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州人民政府成立了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管理使用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各县(市)要参照州里格局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切实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要将此次监督检查作为近期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认真研究部署,确保监督检查工作顺利完成。

(二)精心组织,扎实稳妥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指定专人负责,配备精干力量,扎实稳妥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要结合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有针对性地确定工作任务和目标;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妥善处理和解决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管理使用工作中的问题。

(三)严肃纪律,严格纠正和查处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督查力度,坚决防止和纠正走过场、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行为。对自查自纠不认真、不落实政策规定,甚至顶风违纪造成恶劣影响或群体越级上访的,要严肃处理。对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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