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区停车管理领导小组关于拱墅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转发区停车管理领导小组关于拱墅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拱政办发〔2006〕8号 |
|---|---|
| 颁布日期:2006-02-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拱政办发〔2006〕8号
转发区停车管理领导小组关于拱墅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区停车管理领导小组《关于拱墅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拱墅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区停车管理领导小组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为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给居民创造安静有序的生活居住环境,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改革和规范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24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申请住宅小区内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应具备的条件
1、住宅小区内设置机动车停放场地,必须符合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符合创建安静小区要求,符合机动车有序行驶要求。
2、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物业公司应当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停车服务资格。
3、有健全的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制度。
二、申报收费资格程序和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报收费资格程序
1、向住宅小区业主公示拟定的机动车停放泊位示意图和管理制度。
2、申报单位填写《拱墅区住宅小区内机动车停放收费审批表》,并征得住宅小区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同意,报所属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批,同时报区物价局和区建设局物业科备案。
3、区停车管理领导小组委托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核住宅小区内机动车停放场地等相关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并签署审批意见。
4、凭《拱墅区住宅小区内机动车停放收费审批表》,向有关部门购买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机动车停车收费票据。
(二)申报需提供的材料
1、《拱墅区住宅小区内机动车停放收费审批表》;
2、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制度;
3、机动车停放泊位示意图;
4、物业公司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有关工作要求
1、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改革和规范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规范机动车停放收费行为,实行明码标价,不得超过核定收费标准。要落实专人,加强机动车停放的管理,维护好小区内车辆停放和行驶秩序。
2、区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停放收费相关管理工作,定期对住宅小区内机动车停放管理进行指导与检查,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收费单位对区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应立即组织整改。
3、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辖区内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加强监管,针对住宅小区车多停车泊位少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方案,对群众意见较大的热点问题,指导收费单位予以整改。
附件:拱墅区住宅小区内机动车停放管理收费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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