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建设局关于市区营运中巴车整合改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4-12-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扬府办发〔2004〕135号

转发市建设局关于市区营运中巴车整合改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建设局提出的《关于市区营运中巴车整合改造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关于市区营运中巴车整合改造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2003年第七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对公交改革的要求,我局准备用一年的时间完成市区范围内所有小公共汽车、农公车(以下简称中巴车)的整合改造工作。为使此项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建立适应现代化的公交体系,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城市公交运行机制;构建适应城市化进程的公交线网;努力提高公交服务质量,树立扬州城市公交的良好形象。

二、总体要求

坚持依法管理的原则,实行统一市场管理、统一城市公交规划、统一规范经营、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市场监管;坚持走市场化运作的道路,将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分开;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加快企业制度创新,建立法制化管理、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产业化发展的公交客运经营体系。

三、主要任务

1、取消小公共汽车、农公班车的经营权,将所有参与扬州公交、邗江公交线路经营的小公共汽车、农公班车实行整合改造。

2、培植不同经济成份的客运经营主体,组建新的公交有限责任公司。

3、取消混合经营线路,取消个人挂靠经营,实行公交化管理的线路专营模式。

4、建立和完善公交客运行业特许经营制度,待条件成熟时,实行公交线路有偿使用。

四、实施方案

(一)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企业经营权的获得:

1、城市公共交通属于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之一,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条件的选择投资者或经营者并以直接委托的方式,授予经营者经营权。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政府授权与受委托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其经营时间、经营范围以及双方的责、权、利。

2、扬州公交总公司退出部分通往郊区乡镇的公交线路,近期先集中精力,做好、做强以建成区为主的公交客运事业。

3、以邗江公交公司为主并吸收其它资本整合重组为扬州第二公交公司(名称另定),参与公交客运市场竞争。

4、新建以社会资本为主体的公交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公交公司),参与公交客运市场竞争。

公交有限责任公司由原各从事公交客运混合经营线路上的中巴车经营业户(社会业户和个体业户)参股整合组建,牵头单位在所有业户中通过竞标的方式产生。

5、各公交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建设部第126号令《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所规定应具备的条件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详见附件),并遵照《公司法》要求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提高企业服务水平,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二)市区公交客运市场的资源分配及中巴车整合改造任务:

1、扬州公交总公司经营区域及整合线路:

经营区域为:以建成区为主,向沿江幅射。

整合线路为:4路:瘦西湖—江都;9路(209):亚细亚—杭集;16路:瘦西湖—瓜洲;18路:瘦西湖—二电厂。

2、第二公交公司经营区域及整合线路:

经营区域为:以东西区域和北洲区域为主。

主要线路为:202路:荷花池—八字桥;203路:广润发—蒋王中学;206路:翠岗—沙头;207路:西站—新坝;208路:西站—头桥;6路:瘦西湖—六圩。

3、扬州公交有限责任公司(筹)(第三公交公司)经营区域及整合线路:

经营区域为:以市区西、北区域为主。

主要线路为:3路:汽车站—黄珏;7路:亚细亚—杨寿;13路:亚细亚—杨庙;15路:亚细亚—公道;甘八线:甘泉—八字桥。

4、政府按照所指定的三个公交经营企业的经营区域及线路分别授予城市公交客运经营权,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5、扬州公交、扬汽公司、邗汽公司及其它社会中巴业户,有偿退出规定经营区域外的线路(不含跨市区的线路),退出线路由上述三个公交客运企业在各自的经营区域内进行整合改造。

(三)中巴车业户及从业人员的分流措施:

1、政府未委托授予经营权的社会、个体中巴车业户可自愿参加第三公交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入股。其中符合《公司法》投资条件的单位以其单位为投资股东;不符合投资条件的,以自然人身份投资入股(出资比例,原则上按客管部门核定的营运车辆数确定)。

2、愿投资参股的业户及所有股东的投资,原则上以货币方式投入,原参加营运的车辆全部退出营运,并自行处理。各条线路上的车辆由公交客运主管部门向社会招标,统一更新为符合城市发展与人民群众需求的环保型公交车辆。

3、未投资参股的业户,其营运车辆可进行评估后由实施整合任务的企业按其评估价收购。同时自收购之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金按每月1000元/车计算。

为鼓励中巴车营运业户配合政府整合改造工作,凡是2005年6月底前主动退出营运并将营运车辆处理完毕的业户,自退出当月起至2005年6月止给予每月1000元/车的奖励,超逾2005年6月退出营运的不再给予奖励。车辆已报废退出营运的中巴车以及城市客运交通营运证未按期审核的和未经市客管处批准,擅自更新、变更的车辆只计算参股份额,不得享受补偿金和奖励。

4、不愿投资参股又不愿退出营运的业户,其营运经营权可保留使用至2005年12月31日止。到期后,公交客运管理机构不再办理经营手续,营运车辆自行处理并不得再参与线路营运。在此期间内所有营运手续不得变更,车辆不得过户,车辆报废不得更新。

5、所有经营业户,可自由选择上述三种分流方案中的任意一种,不可多选,但必须在政府规定的时间内予以确认。

6、原从事营运的业户含从业人员在符合公司招聘用工条件下优先录用,并遵照《劳动法》规定,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四)相关管理措施:

1、整合、改造中巴车期间,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公交线路及车辆科学合理的调整与配置工作。各公交企业要随时保证各区域内运力的补充,确保人民群众的出行需要。

2、跨市区经营的公路客运班车及其它非公交营运车辆一律不得在公交站点停靠上下客、候客经营。凡途经主城区道路的公路客运车辆须经公安、建设、交通等管理部门批准,按指定的线路行驶和场站进场经营。

3、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从直接管理转为宏观管理;从管行业转为管市场;从对企业负责转为对公众负责、对社会负责、对企业负责。加大市场监管力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客运经营企业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以及《特许经营协议》的执行情况,切实维护公众利益和企业利益。

五、实施步骤

1、成立以分管市长为组长,由建设、公安、交通、城管、信访及各区、江都市参加的中巴车整合改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从事日常工作。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协调,共同做好中巴车整合改造工作。

(1)建设部门负责做好取消中巴营运、优化配置公交营运线路的牵头工作。负责经营企业的资格审查;经营权的委托使用;《特许经营协议》的签订;科学、合理的对线路、场站、车辆进行规划、调整和配置;调度分配政府对公交事业财政补贴的使用。

(2)公安部门负责各辖区内社会治安的稳定和道路交通的畅通。重点查处阻碍中巴车整合改造工作顺利开展的寻衅滋事、兜客、乱停乱靠、滞留候客,以及公路客运车辆不按指定道路行驶和不停靠公交站点上、下客等违法行为。

(3)城管部门加大对非法营运车辆的查处力度,确保城市客运市场的经营环境和经营秩序。

(4)交通部门加强对公路客运车辆的营运管理,重点查处场外经营等违规行为。

(5)各区(市)、各相关乡镇负责协助做好本区域中巴车营运人员的分流及车辆处理工作。

2、由市政府发布《通告》,将此次整合改造工作的主要内容、政策予以公示。

3、用1年左右的时间,按照先易后难,先试点后推开,逐步完成整合改造任务。

4、起草拟定《扬州市城市公共汽车管理办法》,规范公交客运市场。

5、按照“谁经营、谁收购”的原则,车辆收购费退出、经营补偿金、奖励资金均由收购企业承担。

6、在完成中巴车整合改造的基础上,今后凡新增线路一律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竞标方式获得特许经营权。

六、工作进度时间安排

2005年1月—6月,试点改造3—4条中巴线。

2005年7月—12月,完成所有线路的中巴车整合改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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