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外办《关于加强外国记者接待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转发市外办《关于加强外国记者接待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08-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转发市外办《关于加强外国记者接待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5〕105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外办《关于加强外国记者接待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八日
关于加强外国记者接待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外办
为加强对来我市采访的外国记者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外国记者工作的归口管理
1.本意见所称外国记者,包括外国常驻记者和外国短期来访记者。外国常驻记者是指由外国新闻机构派遣常驻中国6个月以上,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的职业记者。外国短期来访记者,是指由外国新闻机构派驻中国6个月以内,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的职业记者。
2.镇江市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办)是本市外国记者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外国记者管理接待工作。协调、指导本市其他单位邀请、接待外国记者工作;负责外国记者的来访报批;审定接待单位安排的采访项目;掌握来访外国记者采访和报道情况;视情况派人参与重要或敏感问题的采访;处理外国记者违反我管理条例或协助处理外国记者违反我法律的事件等。
二、关于外国记者的邀请与接待
1.各辖市、区,市各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邀请外国记者来我市采访,应事先将邀请接待计划报市外办,由市外办报省外办或外交部主管部门批准后,以市政府或市外办名义发出邀请。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邀请和允诺。
2.外国常驻记者,省、市政府邀请来访的外国记者,我驻外机构推荐来访的外国记者,以及本市无对口接待单位的外国记者,由市外办负责安排接待。
三、关于接受外国记者采访
1.外国记者来访,是我借助外力开展对外宣传的良好机遇。各接待单位应本着“以我为主,多做工作”的原则,事先有针对性地制定周密的接待计划。已经同意的采访计划,不要随意改变或取消,以免引起误解,造成不良效果。
2.对外国记者提出的合理采访要求应尽量安排;对有利于宣传镇江的内容,可主动推荐,积极引导,但注意不强加于人;对一时不能满足的要求,应作解释。如涉及重大和敏感问题,接待人员又无把握回答的,现场可避而不答,但事后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市外办。允许采访、参观的地方,原则上应允许摄像拍照,如不允许摄像拍照,应树立明确的标志或事先说明。
3.外国记者在本市采访,必须凭市外办或对口接待单位的通知,并有专人陪同。被采访单位事先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安排专人接待。既要多做工作,又要注意内外有别。任何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得擅自接受和安排外国记者采访。
4.任何外国驻华机构和外国人无权直接安排外国记者来本市采访。非记者身份的外国人或以旅游等非记者身份来访的外国记者,均不得在我市从事新闻采访报道活动。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遇到上述采访要求,均应婉拒,并及时报告市外办。
5.各单位一般不要接受外国记者的电话采访。外国常驻记者要求电话采访时,如其内容系我需说明或澄清的事项,或有利于我对外宣传的,可商市外办、市委外宣办后,按商定口径答复。
我公职人员接受外国记者采访须得到本单位领导批准或授权。
6.外国记者来镇后,采访在我市的外国籍人员,我方一般不予干涉。但要求采访在我单位工作、学习的外国人(如:我聘用的外国专家、技术人员及留学生等),应以不影响工作、学习和尊重本人意愿为原则,事先商得上述人员所在单位同意后,才能采访。采访报道的内容应严格限于双方商定的事项。
7.本市范围内遇有突发性重大涉外事件,主管部门应及时与市外办、市委外宣办通气,迅速拟订对外表态口径。如外国记者要求来访,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如不允许外国记者来访的,主管部门应及时发出通知并协同公安部门加强现场控制。
8.对外国记者应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为其正常的采访活动提供服务和方便。如发现外国记者进行非法采访活动,我方人员应予制止,并及时将情况报告市外办和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由市外办会同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出面处理。
对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管理条例》的外国记者,在查清违法事实和取证后,应依法及时作出妥善处理。在处理过程中,市外办、市公安局和市国家安全局要相互通气,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由市外办负责解释。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