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的暂行规定
关于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的暂行规定
|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拱政办〔2004〕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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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4-08-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拱政办〔2004〕55号
关于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的暂行规定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大力扶持和发展残疾人个体就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4号)和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杭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的暂行规定》(杭财社〔2000〕341号、杭残联教就〔2000〕61号)精神,结合本区残疾人个体就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扶持对象
凡属拱墅区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有经营能力,在就业年龄段内(男16-50周岁,女16—45周岁)的残疾人。(父母为知青等外地落户的和父母一方在市属单位工作的残疾人由市残联统一扶持。)
二、扶持范围
1、经营性行业,包括小百杂货、小五金或在农贸市场开设各类副食品店(摊)等。
2、服务性行业,有一定专业技术的残疾人,发挥自己的一技之长,从事为社会提供服务的行业,如饮食、家电维修、电脑打字、摄影等。
3、从事以上行业的残疾人,扶持首次开办费用,开办费中房租须缴纳半年以上,摊位费须缴纳9个月以上,并有相关票据证明。
三、扶持标准
1、低保、困难残疾人或开办费用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5000元。
2、开办费用在3万元以下的非低保、困难残疾人,一次性补助3000元。
四、发放办法
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经费由拱墅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负责发放,由个体就业残疾人填写《拱墅区残疾人个体就业扶持经费审批表》,经户口所在地街道(镇)残联核实,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困难家庭救助证、有效票据及相关许可证复印件,一并报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开办3个月后,到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领取扶持经费。
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负责,依据本规定认真做好经费的使用、管理和发放工作。每年编制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计划和经费预算,报区财政局审核,并于年底将全年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报区财政局。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经费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六、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凡在本规定实施前已从事个体就业的残疾人不列入扶持范围。
附件:拱墅区残疾人个体就业扶持经费审批表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四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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