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困难残疾人子女和残疾学生进行就学补助的通知
关于对困难残疾人子女和残疾学生进行就学补助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拱政办〔2004〕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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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4-08-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拱政办〔2004〕56号
关于对困难残疾人子女和残疾学生进行就学补助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的杭财社[2002]224号、杭残教就[2002]48号《关于对杭州市残疾学生就学实行补助和奖励的通知》规定,为进一步维护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力,激发残疾人“自强不息、奋发向上”的进取精神,提高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的能力,共享社会物质精神文明成果,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本区户籍困难残疾人子女和残疾学生实行就学补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凡属拱墅区户口,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就学补助:
1、享受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残疾人家庭考取大专以上院校的子女;
2、考取中专以上学校(含中专)的残疾学生。
二、补助标准
1、对享受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残疾人家庭的子女,考取大专以上院校的,给予一次性补助8000元。
2、对于考取中专以上学校(含中专)的残疾学生,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补标准;中专学校一次性补助2000元;大专学校一次性补助3500元;本科及以上院校一次性补助5000元。
以上两项如有重合,按较高标准予以补助,不重复计发。
三、补助方法
1、符合补助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家庭的子女,由父(母)携带本人工作证、残疾人证、身份证、杭州市区困难家庭救助证、子女身份证和大学录取通知书,向镇、街道残联提出书面申请,报区残联审核认定后,领取子女就学补助金。
2、符合补助条件的残疾学生,由本人携带父(母)工作证、本人残疾人证、身份证、学校录取通知书,向镇、街道残联提出书面申请,报区残联审核认定后,领取就学补助金。
3、父母双方有一方在市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单位工作,并持有残疾人证的其子女;或父母双方有一方在市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单位工作,其入学子女持有残疾证的,其补助由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报市残联,由市残联统一扶持。
四、补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由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负责,认真做好补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每年编制残疾人就学补助经费预算,报区财政局审核,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并于年底将全年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报区残联和区财政局。
附件:拱墅区困难残疾人子女、残疾学生就学补助审批表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四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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