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暂住人口环境卫生保洁清运处置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物价局文号:杭价费〔2003〕147号
颁布日期:2003-06-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暂住人口环境卫生保洁清运处置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杭价费〔2003〕147号)

各区物价局、市容环卫局:

为加强对暂住人口环境卫生保洁清运处置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现就《杭州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杭价费〔2000〕230号)有关暂住人口环境卫生保洁清运处置费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暂住人口环境卫生保洁、清运、处置费标准为3元/人·月或40元/户·年。对同一家庭成员租住市区房屋的,应当按户向暂住人口收取保洁、清运、处置费;非同一家庭成员租住市区房屋或集体宿舍的,可按人向暂住人口收取保洁、清运、处置费。

二、不得向暂住人口重复收取环境卫生保洁清运处置费。暂住人口在同一年内改变市区内(不含萧山、余杭区)居住地,对已预交保洁清运处置费的,新居住地执收部门应凭暂住人口提供的收费凭据予以抵扣。新居住地有关部门不得重复收费,如有重复收费的,应如数退还。

三、暂住人口居住地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其保洁清运处置费从物业管理费中开支。

杭州市物价局

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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