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市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全市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物价局 | 文号:杭价检〔2003〕2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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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3-09-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开展全市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杭价检〔2003〕226号)
各区、县(市)物价局、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文化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办[2003]59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等七部门《关于开展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3]1072号)精神,按照浙江省物价局等七个部门《关于开展全省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决定在全市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组织实施
此次专项检查总的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突出重点、加大力度、依法纠正和查处教育乱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收费单位的收费行为,完善教育收费政策,健全教育收费管理机制,切实减轻人民群众的经济负担,推动教育收费改革的深入进行。
此次专项检查工作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教育局、市纠风办、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市新闻出版局联合部署,具体工作由市物价局牵头组织实施。各县(市)、区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纠风、监察、财政、审计和文化等部门统一安排,具体检查工作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落实。
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突出重点,抓好治理工作。价格主管部门重点负责对各种教育乱收费的检查和处理,并会同财政、教育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落实情况。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清理整顿教育系统摊派搭售教辅材料、复习资料等违规问题,处理有关责任人员。纠风、监察部门重点是结合检查情况,依法追究有关乱收费单位领导、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重点清理教育收费项目,并重点检查教育收费票据;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检查收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和各地制定《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办法》的情况。审计、新闻出版(文化)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检查的范围、内容
(一)检查的范围和时限。此次专项检查的范围是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校,以及向学校摊派、乱集资、乱收费的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重点是城市部分高等院校、重点中小学校。检查时限是2002年春季开学以来发生的收费、摊派等行为。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1、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2、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越权出台教育收费政策的;
3、中小学校违反规定将捐资、赞助等费用与招生入学挂购的;
4、高等院校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赞助费、扩招费、转专业费、定向费、建校费、跨地区建设费、点招费、毕业生就业指导费(场地租赁费)、捐款、补考费、重修费等费用的;
5、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不按规定执行“三限”(即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政策的;
6、各级各类学校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代收费用或代收费用在期终不予结算,变相多收费,以及强制学生定购教辅材料、课外读物、报刊杂志的;
7、违反规定以举办辅导班、实习班、“提高班”或“超常班”等为由向学生收取费用的;
8、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违反规定跨学期收费、高等院校跨学年收费的;
9、不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或不按规定内容和方式实行公示的;
10、不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的;未按规定购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
11、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规定向学校摊派费用,以及通过学校搭车收费的;
12、违反规定挤占、挪用、平调、截留学校收费资金的;
13、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将教育收费收入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未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安排和使用教育收费资金的;
14、未按规定制定《中小学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办法》的;
15、其他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政策的。
三、检查的时间安排
此次专项检查从9月15日开始,至11月15日结束。检查工作分三个阶段:
(一)9月15日至9月20日为自查自报阶段。各级各类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单位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政策的行为,以及是否存在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向本单位摊派、或强制搭车收费等情况进行自查和登记,并将自查、整改以及承担的摊派、乱收费等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分别上报同级价格、财政等部门。自查出的乱收费金额,能清退的要清退给学生,无法清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对各单位自查上报的承担摊派、乱收费等情况,列入重点检查阶段工作进行检查。
(二)9月21日至11月5日为重点检查阶段。各地价格、纠风、教育、监察、财政、审计、新闻出版(文化)等部门要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自查自报的基础上,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的大、中、小学,以及对学校摊派、乱收费的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实施重点检查。对查出的乱收费金额,能清退的要清退给学生,无法清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没收上缴国库。
要坚持依法行政,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对自查中能主动纠正问题的,依法从轻处理;对在重点检查中查出的问题,尤其是顶风进行乱收费的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理。
在检查期间,市物价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到各地进行检查督导,了解工作开展情况,推动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11月6日至11月15日为整改阶段。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同时,要帮助和敦促被检查单位整改建制,完善内部管理,增强收费自律能力。
四、检查的方式
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是保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取得成效的重要措施。各部门要按照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总体要求,改进工作方式,切实保证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一)检查以下查一级与同级检查相结合。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难度较大。采取下查或交叉检查与同级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市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重点检查和抽查各区、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及所属中小学校。
(二)经济处罚与追究责任相结合。要切实加大对教育乱收费的监督查处力度,经济处罚与行政处罚结合起来,对顶风违纪向学生收费,或对抵制乱收费行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
(三)专项检查与常规检查相结合。此次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时间紧,工作量大,对在教育收费检查中未检查到的学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市物价局《关于建立教育和医疗服务收费轮查制度的通知》(杭价检[2003]187号)要求,在专项检查结束后继续安排检查,保证工作不留死角。
(四)查处案件与完善制度相结合。各地要在查处案件的基础上,针对发现的问题,帮助和督促被查单位建立健全有关制度,把治标与治本有机结合起来,促进教育收费管理的规范化和治理工作的制度化,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监督机制。
五、检查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落实工作责任。治理教育乱收费是今年国务院、中纪委确定的全国治理和整顿工作重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是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关键环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建立责任制,明确目标要求,工作到位,责任到人,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取得成效。
(二)加强部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牵头单位的责任,加强与教育、纠风、监察、财政、审计、新闻出版(文化)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取得支持和协助,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其分管的工作,既有工作分工,又有统一协调。教育部门要对学校提出积极配合检查工作的要求,主动提供检查所需资料,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学校不得对举报人打击报复或以此退人退生;纠风、监察部门要对在检查处理中不予配合,借故刁难,或态度恶劣、性质严重的行为,加大处理力度,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保证专项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规范办案程序,严格依法行政。各级价格、教育、纠风、监察、财政、审计和新闻出版(文化)部门要严格办案程序,落实检查工作制度,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要在职责范围内,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查处。
(四)落实公示制度,加强社会监督。要认真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将执行公示制度的情况纳入检查的重要内容,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认真受理、及时查处群众投诉举报件;要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教育收费政策,动员全社会进行监督。各地要重点选择部分乱收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不仅在经济上依法严处,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还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以震慑乱收费违法行为。
(五)建立报告制度,加强信息反馈。为加强检查情况反映沟通工作,做好工作交流和指导,专项检查期间,实行检查信息报告制度。从9月15日各地开展自查自报开始,各区、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本地区专项检查的进展情况、工作动态、典型案例和检查中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落实专人负责,每周一次(周一)上报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传真电话:88051865。此次专项检查结束后,各区、县(市)于11月15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告、报表、典型案例及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调查研究意见分别报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纠风办、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和市新闻出版局。
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教育局
杭州市纠风办杭州市监察局
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审计局
杭州市新闻出版局
二OO三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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