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杭的省部属(行业)企业职工协议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号:杭劳社医[2003]133号
颁布日期:2003-06-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在杭的省部属(行业)企业职工协议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做好在杭的省部属(行业)企业单位实施改制过程中的人员分流,妥善解决好部分老职工的医疗保障问题,根据杭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杭州市劳动局《关于部分下岗职工协议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试行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9]45号)精神,经与省劳动保障厅协商同意,现就在杭的参加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但参加省级基本养老保险的省部属(行业)企业单位职工协议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求办理协议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职工所在单位,必须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改制的企业。

二、协议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职工,其协缴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和年增长率5%计算,按1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足至法定退休年龄。协缴期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杭州市本级协缴人员。

三、协议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其门诊医疗费实行社会统筹,并纳入杭州市退休人员服务中心统一管理。按照杭州市政府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为协议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职工每人提留23000元的医疗费,在办理协缴手续时一次性缴清。

四、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协缴,应由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协缴”社会保险费人员花名册》,报杭州市劳动保障局批准后,到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协缴手续。

2003年06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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