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气象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操作标准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气象局文号:杭气发〔2008〕66号
颁布日期:2008-12-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气象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操作标准试行的通知

杭气发〔2008〕66号

各区、县(市)气象局(台、站),各直属单位、各处室: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使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结合杭州气象工作实际,制定了《杭州市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操作标准(试行)》。现经市政府法律审查同意,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气象局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杭州市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操作标准

(试行)

1.未经批准擅自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

1.1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1.2处罚依据: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四)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的。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施放的;(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施放的;(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四)未及时报告异常施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施放的。

1.3自由裁量标准:

1.3.1经教育态度诚恳,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后果的,免于处罚。

1.3.2经教育未立即改正或者无法进行改正,但能积极配合执法调查,事后认识到错误作出书面保证,且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

1.3.3有以下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后果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经教育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2)拒绝配合执法调查的;

(3)属于再犯的;

(4)在施放气球活动中使用氢气作为充灌气体的;

(5)影响正常空域管制或航班飞行。

1.3.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1)屡教不改,出现三次或以上累犯的;

(2)造成事故或者后果的;

(3)有其它严重违法情节的。

1.3.5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

2.1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2.2处罚依据:同1.2

2.3自由裁量标准:同1.3

3.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

3.1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3.2处罚依据:同1.2

3.3自由裁量标准:同1.3

4.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4.1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4.2处罚依据:同1.2

4.3自由裁量标准:同1.3

5.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

5.1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5.2处罚依据:同1.2

5.3自由裁量标准:同1.3

6.年检不合格的施放气球单位在整改期间施放气球

6.1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6.2处罚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年检不合格的施放气球单位在整改期间施放气球的;(二)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三)未指定专人值守的;(四)施放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五)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七)违反施放气球安全要求的其他行为。

6.3自由裁量标准:

6.3.1经教育态度诚恳,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后果的,免于处罚。

6.3.2经教育未立即改正或者无法进行改正,但能积极配合执法调查,事后认识到错误作出书面保证,且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

6.3.3有以下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1)经教育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

(2)拒绝配合执法调查的;

(3)属于再犯的。

6.3.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10000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屡教不改,出现三次或以上累犯的;

(2)造成事故或后果的;

(3)有其它严重违法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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