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质监局关于印发《杭州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质监局关于印发《杭州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文号:杭质监[2005]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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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5-02-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杭州市质监局关于印发《杭州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杭质监[2005]37号
各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市检测院:
现将《杭州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杭州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当前食品质量安全形势非常严峻,生产加工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4〕50号)和《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浙质监发[2004]433号)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保障安全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确保监管的有效性,现就我市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若干意见,各地要切实执行,抓好落实。
一、建立日常巡查制度
各区、县(市)局(分局)要加强对辖区的食品生产企业特别是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经常性的巡查。
1、巡查对象。对获得名牌、免检称号的企业,每年巡查一次;对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其它质量状况较稳定的企业和低危食品生产企业,每半年巡查一次;对需要帮扶的企业和中危食品生产企业,每季度巡查一次;对列入重点监管的企业和高危食品生产企业,每月巡查一次。
2、巡查的重点:企业使用的原材料(包括添加剂和各种辅料)、生产和卫生条件、标准执行情况、出厂检验情况、包装材料、食品标签(是否有虚假标识)等,
3、巡查情况的处理。检查内容、检查结果、问题处理等情况要详细记录,做好笔录,笔录经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核实无误后,签字确认。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对涉嫌违法的产品进行查封或扣押,涉嫌质量问题的,立即抽样送检,对确认存在安全质量问题的产品,责令企业停止生产,进行整改,并按情况通报制度、整改复查制度、加严检验制度、问题食品追回制度、司法移送制度、行政处罚等食品监管的有关要求执行。对高危产品生产企业,存在问题拒不改正的,及无证无照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取缔。
二、建立情况报告和通报制度
(一)建立报告制度。对当地食品生产加工业的整体水平和整体质量状况、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情况、监管执法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质量整治和重大案件的查处、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和结果必须及时报告区、县(市)政府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时向政府反映工作中的困难,提出需要政府解决困难的意见。
(二)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对监督检查、质量整治、重大案件的查处、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积极争取支持和配合,对问题严重的企业和产品,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通报、曝光。
三、严格执行司法移送制度
对检查中发现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食品质量严重不合格等情况的企业,构成犯罪的,必须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实施刑事处罚,不得以罚代刑,并做好记录。
四、健全整改复查制度
(一)对监督检查存在质量问题的企业,责令其认真分析原因,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并提出书面整改报告。整改完成后,各地质监部门要进行跟踪验证,详细记录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凡发现企业整改不到位的,必须责令其在1个月内继续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建议有关部门吊销证照。
(二)企业的整改报告和整改情况的验证记录要留档备查。
(三)整改后的首批产品,未经复检合格,不得出厂销售。在确认企业整改完成后,要采取突击抽查的方式,对企业的产品进行抽样复检。对问题较多且质量不稳定的企业,要组织监督检查“回头看”,确保整改措施的落实,对企业有质量回潮的,要责令企业在1个月内继续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建议有关部门吊销证照,并对“回头看”的情况要进行记录留档备查。
五、建立加严检验制度
对复检或食品安全质量严重不合格或多次出现质量不合格的企业,要责令其在1个月内进行全面整改,整改完毕后3个月内至少抽查3次,企业有2次以上不合格的,建议有关部门吊销证照,并通报当地政府;企业停产整顿后,逾期不改正的,建议有关部门吊销证照。
六、严格实施行政处罚
对食品质量不合格企业,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对安全质量指标不合格、掺杂掺假、以假充真的产品,依法应当没收的必须没收,或监督销毁,并详细记录处理情况。对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企业构成吊证行为的,必须上报市局,提出吊证建议。
七、建立问题食品追回制度
对检查中发现安全质量指标不合格、掺杂掺假、以假充真等情况的产品,要责令企业提供供货凭证,查清流向,在规定期限内,由企业实行追回,对追回的食品,依法应当没收的必须没收,或监督销毁,对流入市场无法追回的,要将产品的种类、流向、数量等详细情况书面通报工商、卫生等部门,请有关部门组织清查,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区、县(市)政府。实施追回的过程,应当详细记录,有关证据材料应妥善保存。
八、健全食品监管责任制
一是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实行分片式定责监管模式,要定人、定责、定区域,明确责职,落实责任。二是及时查处生产、加工、藏匿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对生产加工、藏匿假冒伪劣食品的坚决予以打击、取缔,对形成区域性质量问题食品,应及时掌握,调查分析,提出整治意见和建议,并报告当地政府,由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整治。三是积极争取政府的支持,将打假工作分解落实到各乡、镇、街道、行政村等,加强乡镇质量监督员队伍建设,完善质量监管网络。四是充分利用行业协会,通过行业自律和业内企业的相互监督等方式,促进打假责任制的落实。五是强化重要案件和区域性质量问题的报告制度和市局督查督办制度,对发生重要案件和区域性质量问题,必须在2天内书面报告市局,市局将对各地的大案要案查处和区域性质量整治进行督查。
九、严格责任追究制
一是将食品监管工作列入对各区、县(市)局(分局)的目标考核,并占较大的分值。二是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凡有举报不查处,监管过程中发现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加工食品和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安全的行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政府交办的案件查处不力,跨地区质量案件应当移交不移交,重大食品质量案件应当上报不上报等,造成严重质量问题和后果的,要坚决追究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决不姑息。直接存在过错行为的部门为工作责任部门,直接存在过错行为的人员是责任人;集体讨论决定而导致的工作过错,决策人为过错主要责任人,参加讨论的其他人员为次要责任人,提出并坚持正确意见的人员不承担责任;对发现严重问题,不及时报告、虚报、瞒报甚至包庇、纵容的,主管人员、主管领导或单位主要领导应承担相应责任;因不作为发生工作过错的,根据岗位责任确定工作责任人。
十、建立食品质量监管的快速反应机制
各地在食品监管工作中,必须提高食品监管的效能,建立快速应变机制,着重抓好以下二方面工作:
(一)监督检查中涉及抽样检验的,各检验机构一旦发现食品质量严重不合格的,立即向下达任务的行政部门报告,行政部门立即组织力量对相关企业进行检查和检验结果认可,对涉嫌安全质量问题的食品实施查封或扣押,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防止危害扩大,在检验结果确认后,严格按情况通报制度、整改复查制度、加严检验制度、问题食品追回制度、司法移送制度、行政处罚等食品监管各项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当发生新闻媒体曝光或出现食物中毒等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件时,各地必须迅速行动,成立由一把手负责的事件处理领导小组,组织力量,在第一时间赶到事发现场,对涉及突发事件的场所进行突击检查,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对涉嫌质量问题产品进行查封或扣押,需检验的,立即抽样送检,对确认存在安全质量问题的产品,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生产,严格按情况通报制度、整改复查制度、加严检验制度、行政处罚制度、问题食品追回制度、司法移送制度、部门联动制度等食品监管各项制度的要求,进行严肃处理,并将事件的检查处理情况立即报告区、县(市)政府和市局。如突发事件属行业性质量问题,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制定整治方案,会同有关部门,迅速开展质量整治。
十一、建立食品质量安全预警机制
各地要根据监督检查的结果,对食品质量情况实行监控和分析预测,及时发现问题并做出预警,建立食品质量安全预警机制,对呈区域性质量问题的产品实行预警。
食品质量安全预警分为红色警告和黄色警示二个等级,预警区域为县(市、区)。
红色警告预警的启动:
(一)监督检查的食品抽查批次数≥10批次以上,产品质量指数<60,且产品批次不合格率≥50%以上。
(二)抽查批次数在10批次以上,产品质量指数≥60,但产品批次不合格率≥70%。
(三)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并被国家、省主要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
黄色警示预警的启动:
(一)监督检查的食品抽查批次数≥10批次以上,产品质量指数<70,且产品批次不合格率≥40%。
(二)抽查批次数在10批次以上,产品质量指数≥70,但产品批次不合格率≥60%。
(三)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并被国家、省主要新闻媒体曝光,对全市区域产品产生不利影响。
对食品质量发生红色警告和黄色警示等警情的,要及时向政府报告,迅速开展行业整治,防止产生区域性质量事故。市局将及时将警情通报区、县(市)政府。
对省局发布的食品质量安全预警通报,被列为红色警告和黄色警示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浙江省区域产品质量预警机制实施方案》做好食品质量整治工作。同时,要根据当地实际,对食品质量安全预警机制进行深化,在预警的方式方法上有所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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